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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11-20, 12:22 PM   #1
tpc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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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八八)北縣教申字第018號(教學不力致考績四條三款&申訴駁回)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八八北縣教申字第 0一八 號
申訴人○○○男民國○○年○○月○○○日
身份證字號○○○○○○○○
台北縣00國小教師
台北縣永和市○○○○○○○○○○
電話○○○○○○○○○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00國小
為不服00國小八十七學年度成績考核渠為四條三款,提起申訴,本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壹、申訴人於任職期間,因教學不力,符合「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之規定,經00國小教評會決議,自八十八學年度起不予續聘,並報陳縣府同意備查在案〈八八北府教一字第二0二四七六號〉。

貳、00國小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召開八十七學年度成績考核會議,所舉有關申訴人教學不力之具體事實如下:〈一〉多次學校集會未到。〈二〉曾有數次未按課表上課之記錄。〈三〉生活與倫理及午休時間,曾有多次學生獨自在教室,而申訴人未在教室指導之記錄。〈四 〉作業批閱不確實。〈五〉擔任導護工作未善盡職責。〈六〉於教學輔導會議上公然辱罵校長及輔導小組成員。該校八十七學年度成績考核會議依據上述理由通過申訴人之成績考核為四條三款。

理由
申訴人於任職00國小期間,曾有「多次學校集會未到、未按課表上課、應在教室指導而未到、作業批閱不確實、並公然辱罵同仁」等諸多情事,申訴人雖辯稱其教學研究、教學進修及指導競賽之成績斐然,惟教師個人之教學研究、進修固值嘉許,然並無因此而使學生之受教權益受損之理由,是以該校成績考核會議考核申訴人為四條三款,並無不妥之處。據上結論,申訴人之申訴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評議議決如主文。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主席:林玉體
中華民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此帖於 2006-11-20 02:26 PM 被 tpctc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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