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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6-11, 01:23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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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北縣教申(六)字第96005號(管教不當致年終考核四條二款&申訴有理)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六)字第96005號


申訴人:○○○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M○○○○○○○○○
服務學校及職稱:臺北縣○○市○○國民小學
住居所:○○縣○○鄉○○村○○鄰○○號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臺北縣○○市○○國民小學
申訴事由:申訴人不服「93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第4條第1項第2款」,依法提起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下:

主文
申訴有理。

事實
一、申訴人93學年度擔任三年7班導師期間,原措施學校及臺北縣政府陸續接獲家長投書,稱申訴人有諸多教學及管教不當之處,經原措施學校調查並擬定不適任教師輔導計畫、召開教師輔導會議、親師溝通會議。
二、94年8月2日、9月14日原措施學校兩次召開成績考核會議,決議考核申訴人第4條第1項第1款,惟臺北縣政府認為依原措施學校現場教學視導紀錄,申訴人表現與考核會議紀錄所言不符,原措施學校是否確實依視導紀錄進行討論,仍有疑義,另會議紀錄提及申訴人教學認真優良,但某些做法未能獲家長認同,顯不符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者」等等,因此請原措施學校重新審議。
三、原措施學校於94年12月5日召開94學年度第3次教師成績考核會議,認為申訴人對教學認真投入,可能某些做法未能獲家長認同,宜更加耐心向家長解釋,以免善意遭到誤解,考列申訴人第4條第1項第2款。
四、申訴人不服向本會提起申訴,經本會第5屆委員會第15次會議(北縣教申(五)字第94040號評議書)議決:以程序審查終結為有理由,請原措施學校依新修正成績考核辦法組成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重新審議申訴人成績考核。
五、原措施學校於95年6月5日改選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並於95年6月20日召開94學年度第4次教師成績考核會議,決議初核考列第4條第1項第2款,校長覆核考列第4條第1項第2款後報府核定。
六、申訴人不服,爰依法向本會提起申訴。

理由
一、按內政部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45條規定:「動議之討論,應依優先秩序,逐一進行,在同一時間,不得討論二動議,如有違反前項情事發生,主席應予制止,或不予接述。」
(一)即原措施學校在提案討論時應秉持「一時不議二事」之原則,委員會應先針對第4條第1項第1款討論表決,若未過半,再針對第4條第1項第2款討論表決,以此類推之。且討論時應針對年終考核之各目,予以充分討論之。
(二)查原措施學校於95年6月20日所召開之第4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時,並未就「第4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條第1項第3款」逐條逐項、充分討論,一併以「第4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條第1項第3款」而為包裹投票表決,此舉顯然違反會議規範基本原則。
二、申訴人於申訴書中理由項下第三點陳述:「本會單就原措施學校考核委員會組成有所疑義,並未審就其申訴內容。」查原措施學校之考核程序有瑕疵,其決議自始不存在,本會自無需審究申訴案件實質內容。
三、綜上所論,本件申訴案以程序審查終結為有理由,原措施學校應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內政部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重新審議申訴人之年終成績考核事項,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4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回覆時引用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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