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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6-11, 01:25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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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北縣教申(六)字第96007號(曠職致年終考核四條三款&申訴有理)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六)字第96007號

申訴人:○○○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J○○○○○○○○○○
服務學校及職稱:臺北縣○○市○○國民小學教師
住居所:臺北縣○○市○○路○○段○○號○樓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臺北縣○○市○○國民小學
申訴事由:申訴人不服原措施學校就申訴人94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留支原薪之處分,依法提起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下:

主文
申訴有理。原措施學校應為另為適法之處置。

事實
一、申訴人於95年3月8日15日17日24日向原措施學校各請事假1小時,惟原措施學校以需參加教師進修為由未予准假,並以未經准假外出經查證屬實,予以曠職登記4小時,申訴人不服,依法向本會提起申訴在案。原措施學校並以申訴人因學年度內有曠職4小時紀錄為由,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
二、申訴人申訴理由略以:
1、該考核紀錄記載不實且違背重大決議一般處理原則: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影響被考核人權益甚巨,應以重度決議行之,考核當日僅由人事單位說明須將申訴人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的原委,並詢問現場意見,經主席及人事單位說明之後並無任何足具表決形式的決議,而學校所提的會議紀錄竟記載贊成9票、不贊成0票。
2、該考核所繫之曠職處分尚未確定:申訴人已針對該考核所據之曠職4小時提起申訴,該案尚未評議決定,以該尚未確定之處分作成之考核,其法定地位為何?
三、原措施學校答辯說明略以:
(一)有關申訴人稱考核紀錄記載不實,且違背重大決議一般處理原則一節,本校95年8月11日召開成績考核會,審議本校94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案,其出席人數確達法定出席人數,審議該案時亦經與會委員討論,並經主席詢問是否仍有意見後,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通過。
(二)申訴人所稱該考核所繫之曠職處分尚未確定,以該未確定之處分作成之考核,其法定地位為何云云,蓋申訴人94學年度具曠職4小時紀錄,確係符合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2目,在同1學年度內曠職累計超過2小時者,留支原薪規定。
(三)又法律關係懸而未決,不僅影響社會公正法安定性,亦恐造成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受損,因此本校成績考核委員會附帶決議,本案如考核第4條第1項第3款依據事由曠職紀錄4小時,經張師申訴決議撤銷,則另行依規定重予考核,即為保障當事人權益。
四、申訴人不服原措施學校予以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之處分,爰依法向本會提起申訴。

理由
一、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規定,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9人至17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1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1人為主席,任期1年。
依第9條規定,成績考核委員會主席之產生應由全體委員互推。
二、次按內政部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有關主席之表決權於第19條規定:「主席以不參與表決為原則。主席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但有特別規定之表決人數者,從其規定。主席於議案之表決,可否相差一票時,得參加少數方面,使成同數以否決之。」
另有關通過與無異議認可事項,於第56條規定:「一、通過:以表決之方式,獲得多數之贊同者。二、無異議認可:第60條所列之事項,得由主席徵詢議場有無異議,稍待,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仍須提付討論及表決,但經主席徵詢無異議並已宣布認可後,不得再行提出異議。無異議認可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及第60條規定:「下列各款,得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人意見,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仍應提付討論及表決:一、宣讀會議程序。二、宣讀前次會議紀錄。三、依照預定時間宣布散會或休息。四、例行之報告。第58條所定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之議案,得比照前項規定以徵詢無異議方式行之,但主動議,及修正動議,不在此限。」
會議規範第56條規定,得以無異議認可通過方式僅限於第60條所規定事項,即宣讀會議程序、宣讀前次會議紀錄、依照預定時間宣布散會或休息、例行之報告,成績考核事項之表決不在無異議認可通過方式之列。
三、查原措施學校95年8月11日召開94學年度第1次教師成績考核會議,會議中共有9人出席,會議中並無委員互推主席之紀錄,且就申訴人考核案決議,贊成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者共9票,不贊成者0票,雖經原措施學校說明,會議表決係以全體委員無異議通過方式決議,惟不論係主席參與表決或以全體委員無異議通過方式,均違反會議規範第19條、第56條及第60條之規定,其行政程序之公正性不免遭當事人質疑。
四、綜上論結,本件申訴案以程序審查終結為有理由。原措施學校應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規定,由委員互推1人為主席,以及內政部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重新審議申訴人之年終成績考核事項。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4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回覆時引用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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