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八八)北縣教申字第023號(改敘時機延誤致未能提敘&申訴有理)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八八北縣教申字第0二三號
申訴人 ○○○男民國○○年○月○○日
身份證字號 ○○○○○○○
台北縣立00國民中學
台北縣土城市 ○○○○○
電話 ○○○○○○○○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立00國民中學
為不服該校辦理八十七學年度成績考核時,因人事室延誤辦理改敘,損害其權益,提出申訴。
主文:
申訴有理。學校應速改辦申訴人八十七學年度敘薪,並建請縣府改敘朔及自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以維申訴人權益。
事實:
(一)申訴人經縣府同意,自八十五學年度起以帶職帶薪方式前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所進修,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畢業。
(二)申訴人畢業後,申請改敘,茲因人事單位提供之訊息錯誤,以致申訴人之改敘雖經縣府核准自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生效,但因未能於八十七學年度內辦理改敘,以致薪俸未能提敘至十七級薪310元,影響申訴人權益至鉅,因此提出申訴。
理由:
申訴人自八十五學年度起經縣府同意,以帶職帶薪方式前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所進修,並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畢業。渠於同年七月底前曾詢問人事助理員000小姐(該年度乙等特考及格分發)有關研究所畢業之改敘問題,奈因0員對於改敘作業程序不甚熟稔,竟答覆申訴人尚未接到縣府通知,不知何時辦理為由,要申訴人等候,以致延誤當年度之成績考核改核時效,此部分0員亦坦承不諱。按人事單位主管人事業務,本於職責應熟諳人事法令提供老師各種相關權益之諮詢與服務,乃因不明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應本於職權立即辦理改敘為由,延誤時機以致喪失時效,致損及申訴人之權益,顯有過失。至學校所提0員係實習人員尚未實際接掌該業務,以及提出時已過成績考核期限等理由,顯係推諉之辭,不足採信。據上結論,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評議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 日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主席:林玉體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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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帖於 2006-11-20 02:21 PM 被 tpctc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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