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八八)北縣教申字第027號(處理業務失當記大過致考績四條三款&申訴駁回)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八八北縣教申字第○二七號
申訴人 ○○○男民國 ○○○年 ○月 ○○日
身份證字號 ○○○○○○
台北縣汐止市00國小教師兼 ○○○○
台北市 ○○○○○○○○○○
電話 ○○○○○○○○○○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汐止市00國小
為不服該校考核渠八十七學年度考績四條三款,提起申訴。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申訴人於八十七學年度內曾受一大過之處分,仍經台北縣00國民小學成績考核會議考核申訴人為四條二款,經台北縣政府以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北府人二字第三二七0五一號函指申訴人曾受一大過之處分,考列四條二款與『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之規定不符,請該校重新審議。
二、00國小於八十八年九月八日召開八十七學年度第二次成績考核會議,議決申訴人之考核為四條三款,並報請台北縣政府核定。
理由
申訴人八十七學年度曾受記一大過之處分,致成績考核列為四條三款。申訴人辯稱其受記過處分係因「違反紀律,言行不檢..」,無涉「生活奢侈腐化,言行偏激乖張:」,與台北縣政府所指其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之規定「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者」並無違背。按申訴人既為人師表,於奉命兼辦行政業務時,自當恪遵法令,謹言慎行,惟渠竟利用職權圖利親人,經台北縣政府查證屬實,因情節重大,核予記一大過。衡諸上開情事,申訴人品德、生活表現較差,顯有疏失,該校成績考核委員會議考核渠為四條三款,並無違法、不當之處。據上論結,申訴人之申訴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評議議決如主文。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主席:林玉體
中華民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四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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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帖於 2006-11-20 02:19 PM 被 tpctc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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