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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12-06, 01:13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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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北縣教申(三)字第023號(輔導管教失當致年終考績四條三款&申訴駁回)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三)字第0二三號

申訴人 000 男 民國0年0月0日
身份證字號 000
屏東縣立00國小
高雄市000 電話:(07)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臺北縣立汐止市00國民小學
為不服原措施學校成績考核為「四條三款」,向本會提起申訴,本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六下午一點三十分,00國小0年0班親師懇談會,由導師000主持,在懇親會中,部分家長向0師提出家長的疑慮與建言:
(一)教學上的疑慮:1、數學教法2、國語文3、課外活動。
(二)「確實執行」作業的收取動作。
(三)生活教育方面,家長意見:
1、清潔打掃問題2、督導的責任應該由老師執行,而非委派學生幹部執行(3)請解釋「管教」與「體罰」的界限。
(四)校外教學的討論。
(五)教學內容。
二、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一:
三位家長的子女反應:老師因上週六懇親會中,家長認為老師教的不好,所以老師在全班同學面,令某三位同學出列於眾人之間,告知要對三個孩子嚴加管教,班上討論時三人不能表達意見,表達意見也不會被採用,也不能當選班級幹部。老師並在教學時向他們問問題,答錯者須罰寫。
一位家長向0師查詢:老師認為其子女個性不適合領導別人,所以以後討論時才叫他不准發言,這是對他們的訓練。家長問子女之前是否有過失,致遭受此處罰。0師回答說,與其並不熟,對他不是很了解。因兩人討論有疑問,老師請同學當場查證,同學眼眶含淚說不出話,0師仍執意要同學說清,為甚麼他的話會讓同學有誤解。家長不願意同學面對這樣的詢問。
家長疑慮:子女作錯什麼須嚴加管教、要求嚴格。為什麼親師懇談後,立刻執行三位同學的嚴加管教、要求嚴格措施?討論不准發言、意見不被採納、不能當選班級幹部與嚴加管教有何關係?老師對學生不是很了解,是否應了解後再處置。個性不適合領導別人,是否應訓練,非討論時不准發言
三、家長、學生反應0師不當行為:
(一)八十九年9月3日學生家長000寫信向校長要求,將其女轉班至0師以外的其他班級,理由:希望不要有意氣用事、情緒化、沒有標準的處罰,罰抄數學習作本全部。
(二)八十九年12月16日至九十年1月16日之間,0老師於課堂之中,多次點名批評某位家長(亦為義工媽媽)。
(三)八十九年12月22日星期五,0師以教鞭打00同學椅背,以致教鞭斷裂。
(四)學生00之母書寫,0師孤立其子女,會對小朋友造成心理與人格的不良發展,其母與其子討論欲向老師查詢時,其子謂,不可找老師麻煩,是自己不乖不聽話。
(五)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學生00書寫向老師感謝一學期的教導,並請教為何「到我這裡才開始處罰,為什麼會這樣?」
(六)九十年一月十九日四位家長陳情書:
要求0師對學生管教方式道歉,其方法使孩子心靈嚴重受挫。
爾後又告訴學生老師誤會家長意思,之前的處置不算數。老師以情緒處理事情,對自己所說的話不負責。
為避免老師以情緒管教兒童,影響教學品質,要求校方同意將三位學生轉班。
(七)學生000家長意見:
因0生為腦性麻痺、行動不便、輕微自閉症、人際關係溝通不良,需師生共同協助與關照。但0師顯然無法幫助特殊殘障兒童,家長請求轉班到比較有愛心,認同他的老師和同學的班來協助他。

理由
一、原措施學校依家長陳情函與巡堂情形輔導0師,事後0師部分不當行為仍未改善。原措施學校綜合0師在校各項表現,提出下列八項缺失:
(一)教學環境佈置草率,家長看不過去。000母000女士出錢出力花兩週時間佈置教室,邇後也不見更換單元教材。
(二)班級經營效率差、教室髒亂、學生吵鬧、欠缺自我約束能力。訓導處數次提醒仍不見改善,教學評鑑表也不肯簽名。
(三)給孩子錯誤價值觀,例:000丟石子打破鄰舍玻璃,0主任前往處理輔導。0師反教育、不配合導正0生行為。又一次,0師問學生:「快樂嗎?」學生答:「不快樂」0師說:「因為沒玩過女人」。
(四)89.12.22情緒不穩定,行為失控,曾以掃帚柄丟擲學生。以棍子打學生椅背,棍子打斷,孩子受到嚴重驚嚇。
(五)不當管教學生,說服全班同學排擠特定人物,不准和他玩,安排「特別座」獨自一人在教室角落,不予理會。該生正安排接受心理輔導。
(六)罰抄數學習作,第一頁到最後一頁全冊,學生無法完成半夜哭泣。家長投訴後請主任處理並勸導,申訴人不肯接受輔導,還對主任咆哮。
(七)家長於懇親會中提建言,翌日當眾羞辱學生,解除三人班級幹部身分。
(八)校長巡堂,小朋友見到校長很興奮,小聲說:「看,校長耶!」,0師喝斥:「你是看到鬼」(閩南語)89.12.8。不僅如此,已數次到校長室拍桌子、與主任起衝突、與家長起衝突。
原措施學校基於以上事實對0師加以考核:
未符合四條一款:(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者。…
未符合四條二款:(一)教學認真,進度適宜。(二)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者。…
原措施學校據此考核為四條三款。
二、按「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九條:「各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應組織成績考核委員會執行初核,校長執行覆核,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者,得免組織成績考核委員會,由校長逕行考核之。」原措施學校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由校長逕行考核。原措施學校依此為之,於法並無不合。
三、0師對於學生家長陳情與原措施學校的理由亦提出說明,對於當眾羞辱學生解除三人班級幹部身分、以棍子打學生椅背,棍子打斷,孩子受到嚴重驚嚇、…等情事,為申訴人所不否認。是以原措施學校考核結果,自應予以尊重。
四、0師質疑原措施學校對其成績考核為「四條三款」,內容無任何理由說明。學校辦理學年度成績考核,係綜合全學年各項工作表現所為之考評;原措施學校接獲家長陳情後,對於0師亦有輔導措施,對於0師不當行為亦應有所陳述;依此原措施學校並未有於法不合之處。
五、據上論結,本會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 十二月 二十一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回覆時引用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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