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教師會教師諮詢服務網  

返回   新北市教師會教師諮詢服務網 > 類別 >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書案例
申訴評議書案例 單行法規及函文 教師申訴參考資料 教師法令諮詢及申訴 申評委員介紹 搜尋論壇 今日新文章 標記所有討論區已讀

 
 
主題工具 搜尋本主題 顯示模式
舊 2006-12-06, 01:27 PM   #1
tpctc
 
文章: n/a
[考核]北縣教申(三)字第027號(男教師送女學生情趣用品行為不當致年終考績四條二款&申訴駁回)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三)字第0二七號
申訴人 000 男 民國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字號 000
原台北縣立00國小 現為00國小教師
台北縣淡水鎮000 電話(02 )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00國小
為不服該校考核申訴人八十九學年度之考績評定為「四條二款」,提起申訴

本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 申訴人在八十九學年度為淡水鎮00國小教師,具美勞專長。
二、 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該校家長到校反應:申訴人送女學生情趣用品「神龍金環」當禮物,申訴人解釋不知該物為情趣用品。
三、 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該校對全體十二名教師進行四次工作績效評鑑,申訴人在「親師生活動」「學科教學」「研究進修」「行政配合」「兼辦行政工作」「特色加分」等項目之合計總分,表現平平,且有列全體教師之末紀錄。
四、 九十年七月三日,該校召開八十九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九名委員中有六名出席,經討論後票決考核申訴人四條二款。然會前應家長委員反應,召開申訴人送情趣用品事件說明會,出席家長並在考評會議紀錄上簽名,此舉被縣府指為不合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組織之規定,因而該次考績委員會之決議為無效。
五、 九十學年度該校新任000校長,基於該校參加考核人員不滿二十人,得免組織成績考核委員會,乃依據申訴人在校表現之資料,逕行考核申訴人八十九學年度成績為四條二款,並依法報請縣府核定在案。

理由
一、 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教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申訴人在八十九學年度中,以撿來之情趣用品,名為「神龍金環」之持久環當禮物,送給女學生作為獎品。經申訴人解釋不知該「神龍金環」為何物,縱使申訴人有所不知,然教師致贈學生之禮物,應加以選擇且具有教育性者,始能發揮「培養其健全人格」之功能,申訴人忽略此原則,亦承認致贈該禮物給學生係一項錯誤行為,顯示其輔導學生工作有不得法之處。
二、 又據該校所提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師績效評量表及申訴人教學輔導紀錄,申訴人在績效評量上表現平平,且有列全體教師之末紀錄,以及指導學生美展作品未能切實配合校務推行,已不符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目:「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者」之規定。
三、 再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九條規定:「...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得免組織成績考核委員會,由校長逕行考核之」。九十學年度,該校新任校長000依法逕行考核申訴人八十九學年度成績,在考核過程,已排除申訴人所提原任校長藉行政資源打壓申訴人之理由,0校長逕行考核申訴人四條二款,洵堪合法,同時亦肯定申訴人在教學及校務配合上,尚能符合要求。
四、 據上論結,本申訴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會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一 月 十 一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回覆時引用此帖
 


主題工具 搜尋本主題
搜尋本主題:

進階搜尋
顯示模式

發表規則
不可以發文
不可以回覆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論壇啟用 BB 語法
論壇啟用 表情圖示
論壇啟用 [IMG] 語法
論壇啟用 HTML 語法
論壇跳轉


所有時間均為台灣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12:53 PM


Powered by vBulletin 版本 3.6.2
版權所有 ©2000 - 2024,Jelsoft Enterprises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