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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12-07, 12:17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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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北縣教申(三)字第035號(段考試題處理不當致記過二次及申誡一次&申訴駁回)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三)字第0三五號

申訴人 000 男   民國0年0月0日生
身份證字號000
台北縣立00國中教師兼教務主任
台北市000   電話: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立00國中

為不服台北縣政府懲處申訴人記過二次申誡一次,提起申訴,本申評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申訴人000為台北縣立00國民中學(以下簡稱該校)教師兼教務主任。
二、該校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二十九日舉行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段考,首日第一節英語科考完後,該校000、000老師發現聽力考題中出現鄰近台北市00國中之名詞,疑考題可能洩漏,遂向教務處反應,申訴人未及時處理。
三、申訴人以「試辦」「實驗」為由,段考第二日續以他校已考過之題目,且經上網公告者作為該校段考題目進行考試。總計兩日段考,在二年級「國文英語數學理化」及一年級「國文數學英語生物」等學科上,係借用他校考題,而部分學生在考前已從補習班取得段考試題。
四、縣府駐區督學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到校察查,經查該校段考借用他校考題,申訴人為業務主管且為該項政策之決定者及執行者,事前未向校長報備,題目洩漏後又未及時妥善處理屬實,簽報申訴人應負嚴重失職之行政責任。
五、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該校教職員成績考核委員會,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七款之規定,採無記名投票,以五票贊成,三票反對,對申訴人議決記過二次申誡一次之處分,並經縣府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核定在案。


理由
一、 依據「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四、五、六條之規定,學生成績定期考查得以紙筆測驗之方式辦理,其過程以百分法計分。因此若以全年級學生為對象所實施之紙筆測驗,將成績作為定期考查之依據,則不論從命題、監考、批閱甚至成績之登錄等,均屬不可或缺之一環,不容有所疏忽,且須以公平公正為原則,始能達到成績考查的鑑別功能,如此將其學習評量作為教師教學方法,學生學習方法之改進依據,才能真正發揮評量之效果。然該校九十年度第二學期所舉行的第一次段考,在二年級「國文英語數學理化」及一年級
第一頁(共二頁) 「國文英語數學生物」等學科上,竟借用鄰近北市00國中已考過且上網公佈之段考試題,作為正式段考試題實施紙筆測驗,然部分學生已在考前從補習班處取得考題,而申訴人在本申訴評議會上,亦稱考前已預見將會有漏題之情事發生,則該次段考顯已喪失考試之公平性及公正性,自難達其評量效果。
二、 學校在推行一項行政計畫,主辦單位須將其方法步驟或措施,作一完備之規劃,會簽相關單位後報請校長或主管機關同意後,才能正式實施,而據申訴人所稱,為改進及修正該校「學校教務整體規劃推動策略」、「教師教學教法」、「學生學習方法」等目的,藉校際評量該校學生成績之落點分析,計畫借用他校已考過之試題,用在該校段考上係採「實驗」「試辦」之性質,其過程既未經行文處理也未向校長報告,而逕以秘密方式進行,實有違行政程序。
三、 又據縣府駐區督學調查,在該次段考前之命題教師座談會上,雖命題教師同意辦理段考採行校際合作,然命題教師均不知校際合作的對象,且兩校考試時間不一,若當初知道合作對象係鄰近00國中,就會表示反對,又該會議記錄上,僅出席及同意人員簽名,並無討論紀錄,而首日第一節考完,已有教師向教務處反應,疑考題可能洩漏,但申訴人又拒不處理,致一二年紀各有四科試題係借用他校考題,讓問題繼續擴大,足見申訴人對該事件在決策過程及危機處理上,有重大疏失。身為業務主管,且為該項政策的決定者及執行者,應負情節重大疏失的行政責任。
四、 再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有關懲處部分,係對教育專業人員因失職所作行政處分之標準。據申訴人所稱,負責辦理段考過程,絕無舞弊、盜賣試題等弊端,受此處分甚感「不教而殺謂之虐!」,經查申訴人在該事件中,並未有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或盜賣試題等涉嫌觸法情事,故縣府僅就行政疏失部分追究其責,合併敘明。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該校成績考核委員會,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第七款之規定,及參酌申訴人在校表現,予申訴人記過二次申誡一次之處分,應無不當。
五、 據上論結,本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六月 二十四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回覆時引用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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