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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12-07, 12:20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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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北縣教申(三)字第037號(驗退復職&申訴有理)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三)字第0三七號

申訴人 000 男 民國0年0月0日
身份證字號 000
臺北縣立00國民中學教師
桃園縣000 電話:(03)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政府人事室

申訴人不服縣府人事室函轉教育部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00七五0號書函之規定,要求學校人事依該規定辦理,而影響其權利,向本會提起申訴,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
申訴有理。

事實
一、本縣00國中教師000,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入伍服役,因未達收訓體位標準經部隊驗退,並於九十年十月十六日離營。  
二、惟因部隊作業疏失,未於0師離營當日發給驗退證明單,致0師以為尚在等待檢驗結果中。         
三、在等待期間0師曾電詢桃園縣政府兵役局課員,告知0師當時情況,該課員回答0師「這段期間你的身份還是軍人,等縣府接獲軍方資料,再審查你需不需要複檢,再行文你所屬鄉鎮公所,你就在家中等待鄉鎮公所兵役課通知。」
四、其後0師因申請復職,將其情形告知00國中人事主任,始得知申請復職需檢附軍方相關證明文件。
五、經0師多日的連繫與等待,終於在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拿到「驗退證明單」,0師立即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申請復職,並於十一月十五日報到。
六、該校人事室為顧及0師相關權益及其服務年資之銜接,曾去函縣府請求可否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其復職起薪日自其驗退之日起薪,惟縣府回函說明,本案仍依行政院人事室行政局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八一局參字第二六0八八號函辦理,該函為:「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故經部隊驗退,……於一星期內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並報到者,…其薪津自驗退之日起支,至驗退逾一星期申請復職報到者,其薪津自報到之日起支。」
七、0師不服,於是以「教育部人事處」為原措施之主管機關,向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該會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將本案移轉本會管轄。

理由
一、本案申訴人000老師因部隊作業疏失,於驗退離營時未發給驗退證明單,甚且誤導0師,要0師回去後等鄉鎮公所通知複檢,而0師在等待複檢期間亦曾電詢桃園縣政府兵役局課員,詢問0師當時之身分,該課員回答:「這段時間你的身分還是軍人,等縣府接獲軍方的資料再審查你需不需要複檢,再行文你 所屬鄉鎮公所,你就在家中等待鄉鎮公所兵役課之通知。」因此,本會認為0師之延誤申請復職報到, 確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存在。
二、本案言詞辯論當日,臺北縣政府人事室主張申訴人可以先報到再補驗退證明單,但申訴人沒有先報到,以致於申請復職時間有所延誤,是可歸責於申訴人之事由。惟本會認為申訴人之延誤申請復職及報到,均是部隊及桃園縣政府兵役局给予錯誤的訊息,使申訴人誤以為其身分仍然為軍人,故未能及時報到,申請復職。況且依學校人事主任之告知,申請復職需檢附軍方核發相關證明文件,0師因部隊之疏失並未取得此一相關證明文件,當然無法申請復職,因此0師未能先行報到申請復職,也是有不可歸責之事由。
三、教育部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00七五0號書函之規定,並沒有說明若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是否仍適用該書函之規定,但是從教育部給郭榮宗立委的書函及部長給郭立委的便箋(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三六0八0號)中回覆之資料看,教育部應是認為他們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00七五0號函,並不包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之情形,而當事人是否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其事實之認定屬於縣政府之權責,臺北縣政府人事室未依教育部此一書函處理,僅行文要求學校人事依教育部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00七五0號書函之規定辦理,未能掌握發函機關函釋之精神而為處置,其程序實有未當。
四、據上論結,本申訴案為有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回覆時引用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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