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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11-20, 11:14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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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臺 北 縣 政 府 電 子 陳 情 單 元 作 業 須 知

臺 北 縣 政 府 電 子 陳 情 單 元 作 業 須 知

一、 為使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處理電子陳情案件有統一遵循之作法,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 本府提供民眾電子陳情管道包含縣長信箱、縣民開講、縣容查報、局室處主管信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首長信箱、本縣所屬各機關首長信箱六單元。
三、 縣長信箱內容如下: (一)、 規劃內容:提供民眾透過網路管道向縣長陳情、投訴或建議,內容如為投訴或陳情信函,本府依正式陳情文 件處理。
(二)、 適用範圍:臺北縣政府各局室處。
(三)、 處理辦法:
1、 由研考室上網分文各局室處,各局室處自行使用臺北縣資訊服務站管理維護系統(http://www.tpc.gov.tw/apsys/index.htm),依下列投書類別處理之:
(1) 縣政建議、反應或投訴:分由各局室處回覆。
(2) 情緒表達:與縣政無關之個人情緒表達由研考室列印,陳請主管核閱後刪除。
(3) 惡意攻訐:非建設性言論由研考室列印,陳請主管核閱後刪除。
(4) 當日重覆投遞之案件,由研考室列印,陳請主管核閱後刪除重覆部分。
(5) 網站意見:由研考室回覆。
(6) 其他非關本府權責事項:分由各相關局室處視投書內容需要回覆民眾,敘明本事項屬何機關權責。
(7) 縣長私人信函:轉寄至縣長室電子郵件信箱。

2、 各局室處收到案件後應以速件處理,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回覆內容經單位主管核准後,於臺北縣資訊服務站管理維護系統回覆陳情人。

(四)、 本單元由研考室負責管理。

四、 縣民開講內容如下:
(一)、 規劃內容:提供民眾透過網路管道向縣長陳情、投訴或建議,內容如為投訴或陳情信函,本府依正式陳情文 件處理。
(二)、 適用範圍:臺北縣政府各局室處。
(三)、 處理辦法: 1、 由研考室上網分文各局室處,各局室處自行使用臺北縣資訊服務站管理維護系統(http://www.tpc.gov.tw/apsys/index.htm),依下列投書類別處理之:
(1) 縣政建議、反應或投訴:分由各局室處回覆。
(2) 情緒表達:與縣政無關之個人情緒表達由研考室列印,陳請主管核閱後刪除。
(3) 惡意攻訐:非建設性言論由研考室列印,陳請主管核閱後刪除。
(4) 當日重覆投遞之案件,由研考室列印,陳請主管核閱後刪除重覆部分。
(5) 網站意見:由研考室回覆。
(6) 其他非關本府權責事項:分由各相關局室處視投書內容需要回覆民眾,敘明本事項屬何機關權責。

2、 各局室處收到案件後應以速件處理,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回覆內容經單位主管核准後,於臺北縣資訊服務站管理維護系統回覆陳情人。

(四)、 本單元由研考室負責管理。

五、 縣容查報內容如下:
(一)、 規劃內容:加強查報有礙縣容觀瞻及妨害公共安全事項,落實執行績效,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增進縣容美觀及公共安全。
(二)、 適用範圍: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單位)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三)、 處理辦法:
1、 對於民眾上網查報案件,應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單位)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依其職掌執行與妥善處理,
各機關(單位)應指派人員負責列管、稽催、協調、彙整之工作,研考室不定期抽查各機關(單位)辦理情形。
2、 本府各局室處暨所屬各機關(單位)及本縣各鄉 (鎮、市)公所應每日上網查詢,如有屬該機關單位應處理之案件,應視同正式公文以最速件處理,對於能即時處理之案件,應立即處理改善完竣,並將處理情形逕行上網答覆;如未能及時處理完竣或屬無法處理之案件,應訂定處理期限或敘明無法處理原因並逕行上網回覆。以上於網站上答覆處理情形之案件,逾三日(工作天)未答覆者,各權責機關(單位)專責人員應即查催。
3、 對於非權責案件,應敘明理由經該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核章後即送(請先電話告知)研考室改分,若機關
(單位)間互推權責以致案件無單位受理,則由研考室彙整陳判。
4、 各主要權責機關(單位)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查報案件處理情形,依規定格式填送研考室彙整。

(四)、 本單元由研考室負責管理。
本單元應查報事項及權責單位如附表。
六、 局室處主管信箱內容如下:
(一) 規劃內容:提供民眾透過網路針對該局室處相關業務投訴、陳情或建議的管道。
(二) 適用範圍:臺北縣政府暨所屬各局室處。
(三) 處理辦法:由該局室處自行列管、處理並回覆民眾。
(四) 本單元由各局室處自行負責管理。

七、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首長信箱內容如下:
(一) 規劃內容:提供民眾透過網路針對該鄉(鎮、市)公所相關業務陳情、投訴或建議的管道。
(二) 適用範圍:臺北縣各鄉(鎮、市)公所。
(三) 處理辦法:由各鄉(鎮、市)公所自行列管、處理並回覆民眾。
(四) 本單元由各鄉(鎮、市)公所自行負責管理。

八、 本縣所屬各機關首長信箱內容如下:
(一) 規劃內容:提供民眾透過網路針對該機關相關業務投訴、陳情或建議的管道。
(二) 適用範圍:臺北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
(三) 處理辦法:由該機關自行列管、處理並回覆民眾。
(四) 本單元由各機關自行負責管理。

九、 縣長信箱、縣民開講、縣容查報單元由研考室負責彙整相關報表,並協調維護廠商進行系統程式修改。
十、 本須知未規定事項,依本府處理上級機關交付列管及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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