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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2-24, 04:01 PM   #1
法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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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
[其他]北縣教申(六)字第96040號(不服休假年資核給計算&申訴駁回)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六)字第96040號
申訴人 ○○○ 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
服務機關及職稱:臺北縣○○國民中學教師
住居所:○○○○○○○○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臺北縣○○國民中學
申訴事由:申訴人不服原措施學校認為,申訴人於留職停薪期滿後復職並兼任行政職務,於次學年度續兼時始得併計其專任教師年資核給休假,依法提起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下: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ㄧ、申訴人於90年8月1日起初任教師,在原措施學校服務四年後於94年8月1日辦理留職停薪,於國內研究所進修,96年8月1日復職並兼任行政職務,96年8月20日原措施學校告知申訴人,留職停薪教師復職當年度兼任行政職務,依教師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及第8條第2項規定不得有休假。
二、申訴人申訴理由略以:
申訴人參閱教師請假規則認為第9條第2項及第8條第2項並未規定留職停薪教師復職當年度兼任行政職務,不得核予休假。
三、原措施學校說明略以:
申訴人於96年8月1日復職並兼任輔導處輔導組長,本校於月中旬填報國民旅遊卡新增人員異動資料名冊、補助金額和計算兼任行政教師休假日數時發現申訴人之情況屬於進修留職停薪復職教師,經查詢結果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及第8條第2項規定暨教育部95年8月22日台人(二)字第0950123158號書函釋示:留職停薪期滿後復職並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次學年度續兼時始得併計其專任教師年資核給休假。
三、申訴人不服,爰依法向本會提起申訴。

理由
一、按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第8條第2項規定:「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於次學年續兼時,得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第三學年以後續兼者,依前項規定給假。」及第9條規定:「教師因介聘轉任或因退休、資遣、辭聘再任其他學校教師年資銜接者,其兼任行政職務時之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因辭聘、退休、資遣、留職停薪、不續聘、停聘、解聘、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聘年資未銜接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核給休假。退伍前後任教職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
二、有關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之核給,係以服務年資滿一學年後,自第二學年起核給休假,且依第9條規定服務年資須銜接未中斷,並符合因介聘轉任或因退休、資遣、辭聘再任其他學校教師,其兼任行政職務時之休假年資始得前後併計其教師年資核給休假。另依第9條第2項規定,就教師因辭聘、退休、資遣、留職停薪、不續聘、停聘、解聘、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聘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應依第8條第2項規定核給。
三、查申訴人於原措施學校服務四年後辦理留職停薪,於國內研究所進修2年,96年8月1日復職並兼任行政職務,依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兼任行政職務應給予休假,併計核給專任教師年資,則申訴人併計專任教師年資應計有四年服務年資,然申訴人於94年8月1日辦理留職停薪,因留職停薪致年資未銜接,於復職當學年即兼任行政職務,依第9條第2項規定其休假年資核給應依第8條第2項規定。
四、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第2項規定,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於次學年續兼時,得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申訴人於96年8月1日復職並兼任行政職務,則應於次學年續兼時併計專任教師年資核予休假。
五、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3條,決議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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