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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1-22, 03:35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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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北縣教申(四)字第081號(校園內同仁間發生肢體衝突致不續聘&申訴不受理)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四)字第 九二0八一號

申訴人:○○○ 民國○○年○○月○○日
性別:男性 身份證字號 N○○○○○○○○○
臺北縣立平溪國民中學教師
臺北縣○○市○○路○○號○F 電話:○○○○○○○○○○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 臺北縣立○○國民中學
申訴人不服原措施學校「九十三學年度起不續聘」而提起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

主文
申訴不受理。

事實
一、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第八節上課時間(約下午四時三十分),申訴人持曲棍球棒至三孝教室與課堂上課老師○○○發生衝突。原措施學校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召開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並請申訴人列席說明。會後結論:(1)同事間遇有糾紛,不宜在教學時間處理,恐對學生造成不良影響。(2)人事建議:上學年考績如有疑問請申訴人依正常程序向「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3)今日開會目的,是公開溝通、促進和諧,並作成紀錄,存擋參考。
二、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第七節課時,總務主任○○○因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打球,並聲稱訪視申訴人,而至申訴人上課地點活動中心,向申訴人查證,導致申訴人在學生面前毆打○師,其後並跟隨○師至總務處怒罵○師。二月十九日申訴人接獲原措施學校校長信件後,於下午一點二十分至一點五十分間,至總務處質問○師為何向校長告狀,威脅要殺害○師及其全家。○師至醫院驗傷,於二十日向○○分駐所備案。
三、申訴人說明如下:
(1)遠因:因活動中心學生安全問題、校園內狗排泄物環境衛生事宜與○師衝突。
(2)近因:○師平時不尊重申訴人;二月十七日門禁不確實,使學生不假外出,十八日又有校外人士進入學校打球,而○師大聲質問,態度不佳,○師說:「如果這些人是你朋友,我就讓他繼續打,如果不是,我就請他們出去」,置學校師生安全於不顧,○師亦因此事而向申訴人道歉,何以又向校長告狀,導致校長以為申訴人誤會○師,公然說謊。
(3)威脅殺害○師全家,是吵架時說的,與其他人相處人家不會有不安全感,○師心理誤差,自己要調整。
(4)因校長一再說申訴人誤會○師,申訴人會受不了,再生衝動,怕情緒失控,故不赴校長的約。而有一次申訴人欲與校長溝通,但因校長急著去接外賓,未能溝通。
(5)先前申訴人於上課期間質問○○○老師,結果說申訴人不尊重老師上課,影響學生上課權益,同樣○師是否也不尊重申訴人上課?學校為何這樣處理?
原措施學校說明如下:
(1)衝突時,○師遭毆打時未還手,其後採迴避申訴人方式,以避免繼續衝突。二月十九日起校長分別托人或以信箋傳達約談意願,申訴人均無回應。十八日○師向申訴人查詢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時,態度並沒有不好,有學生紀錄作證。
(2)對此事件對校內教師發出無記名問卷調查,結果:(一)申訴人長期以來被壓抑。同意:一位,不同意:二十六位,沒表達意見:二位。(二)依法處理申訴人與同仁之衝突有其必要性。同意:二十八位,不同意:一位。
(3)原措施學校成立處理小組、教師輔導關懷小組,輔導申訴人,但申訴人言談著重檢討他人,輔導似無進展,並於輔導進行未完成時請假離校。
(4)事件發生後,沒人敢惹他,同仁對申訴人避之唯恐不及,同宿舍同仁,晚上如聽到申訴人發酒瘋、咆嘯、拿狗出氣或敲打同仁的門,會覺得身家性命有安全顧慮。
(5)感覺不出申訴人有悔意,情緒失控頻繁,價值觀認知偏差,與其相處有戒慎恐懼之心,申訴人與同仁相處上有嚴重失調。
(6)五月二十七日下午四點十五分於總務處恐嚇教評委員○○○老師,叫囂「王八蛋、王八蛋、王八蛋,將拿槍一一對付教評委員」,隔日○師與校長至派出所備案。
四、原措施學校於九十三年六月七日召開第五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後決議:因申訴人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通過申訴人九十三學年度起不續聘乙案。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以北縣○中人字第○○○○○○○○○○號函送縣府,經縣府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以北府教學字第○○○○○○○○○○號函,核准申訴人九十三學年度起不續聘乙案。原措施學校於七月二十二日以北縣○中人字第○○○○○○○○○○○號函通知申訴人,申訴人並於當日(七月二十二日)簽收。
五、申訴人不服爰依法提出申訴。
理由
一、 首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十一條申訴之提起應於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次依「第二十一條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附理由為不受理之決定:(一)提起申訴逾第十一條規定之期間者……。」,合先敘明。
二、 查申訴人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接獲「九十三學年度起不續聘」通知,並於其上簽名,其後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提起申訴,依知悉措施之次日起至提起申訴時,共計三十一日,已逾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十一條所規定之申訴期限。
三、據上論結,本申訴案不受理,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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