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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1-22, 04:02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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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北縣教申(五)字第94014號(收取學生材料費未退費致年終考核四條二款&申訴有理)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五)字第94014號
申訴人:○○○ 民國○○年○○月○○日
性別:女性 身分證字號:A○○○○○○○○○
所屬學校:臺北縣立○○國中教師
住址:臺北市○○路○○○號○○F
電話:○○○○○○○○○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臺北縣立○○國中
申訴事由:申訴人為不服原措施學校「重新考核其91學年度成績考核為4條2款」,爰依法向本會提起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下 :

主文
申訴有理。原措施學校決議申訴人4條2款之原因明顯不符,原措施學校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詳實考核申訴人91學年度成績考核。

事實
一、 申訴人於90、91學年度擔任○○國中美術教師,且90學年度兼任○○組長。90學年度下學期申訴人因課程學習需要,自行向廠商訂購四班畢業班美術材料每人59元,因申訴人未向學校合作社通報,合作社不知有此項貨款。期末學校合作社因三年級畢業而提前與畢業班結算貨款,導致廠商未能及時請款,申訴人即協助廠商向班級收取美術材料費,收費過程中因向導師尋求協助,905班導師調查後發現課程即將結束,美術材料仍有大部分未使用,905班導師偕同教務處主任要求申訴人將剩餘材料發還同學,申訴人應要求照辦,其餘三班卻未依此方式退還學生材料。原措施學校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考核全校教師90學年度成績考核時,於考核申訴人時,曾有委員質疑申訴人美術材料退費問題,因另一委員說明事後有退費,未因此事影響申訴人90學年度成績考核。91學年度9月間,未退還材料之班級導師,發現此事,要求申訴人處理,因學生已畢業離校,遂就未退還美術材料部分以退費給學生方式處理,每人退費50元。
二、 原措施學校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考核全校教師91學年度成績考核時,申訴人因上述延遲退費事由,91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4條2款。申訴人不服依法向本會提出申訴。經本會推派五人調查小組實地訪查結果,認為申訴人於本案顯有疏失,於93年5月7日第17次會議決議「申訴駁回」。申訴人不服爰依法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再申訴,93年11月25日省申訴評議委員會因原措施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組成、運作,有眾多疏失,又其表決依據顯有瑕疵,決議「再申訴有理。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決定不予維持,原措施學校對再申訴人91學年度成績考核應予撤銷,並另為適法之處置。」。
三、 原措施學校於94年1月6日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以申訴人當時在學務處擔任組長,學務處有學生電話,卻以此為由,未積極處理退費事宜,經表決通過申訴人91學年度成績考核為4條2款。94年2月23日縣府認為原措施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雖已列出申訴人處理退費補救之相關作為及訪談,惟對於是否積極配合、順利完成退費補救並未做成相關結論;另未針對申訴人91學年度之各項表現及4條1款、2款各目詳細討論,是以,請原措施學校再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詳實審議。
四、 原措施學校於94年3月3日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申訴人列席說明已盡力處理退費事宜,而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認為申訴人當時未適當處理剩餘材料,雖經班級導師要求退還材料費,未能及時處理,僅退還1個班級材料,卻於電話回報教務處說已退還,事後亦未積極處理,且退費後續的情況沒有很清楚交代,於品德方面未能達到可以作為學生表率,表決通過申訴人91學年度成績考核為4條2款。
五、 申訴人不服,爰依法提起申訴。

理由
一、 查原措施學校於94年3月3日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因申訴人當時僅退還1個班級材料,卻於電話回報教務處時說明已退還,事後亦未積極處理,且退費後續的情況沒有很清楚交代,於品德方面未能達到可以作為學生表率,考列申訴人4條2款。然於本會審理此案時,申訴人與原措施學校代表列席本會說明時,申訴人說明當時教務處僅向其查詢○○○班材料退還事宜,故回報已退還,並無違誤,顯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認為申訴人沒有誠信,有再斟酌的餘地。
二、 再查申訴人於處理材料退還、退費事宜,依本會第4屆第17次會議五人調查小組實地訪查結果,認為申訴人於本案顯有行政疏失。另就申訴人辦理退費後續事宜,申訴人雖稱已盡力,然申訴人身為學務處行政人員,應可獲得學生電話,何需開學後,經班級導師要求才延遲至10月初完成退費,顯見申訴人於材料退還事宜之消極不作為,然消極不作為是否能與品德問題產生關聯!原措施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因申訴人未積極處理美術材料退費事件,不符品德良好為學生表率」,決議申訴人4條2款之舉明顯不符。
三、 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有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4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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