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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12-06, 12:53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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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九十)北縣教申字第014號(未按進度實施教學活動致年終考績四條二款&申訴駁回)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九十北縣教申字第0一四號

申訴人 000  男     民國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
台北縣立00國中教師
臺北市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立00國中

為不服該校考核申訴人八十八學年度考績,改核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提起申訴,本申評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 申訴人於八十八學年度服務於台北縣立00國中(以下簡稱該校),所授「公民與道德」課程,被導師反應未按進度上課,該校進行溝通,但與申訴人未獲共識。
二、 該校成績考核委員會,首次考核申訴人八十八學年度考績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 申訴人不服八十八學年度首次考績,向本申評會提起申訴,本申評會以該校考核申訴人四條三款「實有未合」,議決申訴人申訴有理(八九北縣教申字第011號)
四、 該校不服本申評會評議議決,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申評會)提起再申訴,省申評會以該校考評申訴人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難謂允當」,議決再申訴駁回。(九十府文教字第0九00九七二二三六號)
五、 該校成績考核委員會收到省申評會評議書後,於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議決申訴人八十八學年度成績考核,改核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理由
一. 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教師負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之義務,該校在八十八學年度新學期開學初之校務會議上,已發給申訴人該學期之課表、課程進度表及行事曆等教學相關資料,申訴人自當依法接受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然在該學年度中,申訴人未按進度確實授課,且向授課學生稱:「聯考不會考」。顯已忽略教材之完整性與系統性,且誤導學生學習方向。
二. 依據八十八年版公民科教師手冊,有關「課程修訂精神」之提示,教師規劃空白課程,
第一頁(共二頁)
須以抓住課文之「大意宗旨」為前題。根據該校所提申訴人使用錄影帶教學紀錄,在八十八年十一月至十二月間,對其所授0年班及0班,曾有連續每週進行一至二次以錄影帶教學之紀錄,而提供之「搶救雷恩大兵」「脫線舞男」等錄影帶,其內容顯已偏離該期間應講授之「各種稅目」「理財工具」「資源回收」等主要課程單元,申訴人對該校指其未按進度授課,係依教師手冊之指示,認為教師有權規劃空白課程之理由,實不符規劃空白課程之意旨,且有違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之教師義務。
三. 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導、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紀錄辦理。該校首次考核申訴人八十八學年度考績為四條三款,本申評會以「實有未合」議決申訴人申訴有理,省申評會以「難謂允當」,議決該校再申訴駁回,均僅評議該考核案未作整體周延之考量,尚有再議改核之處,並非准予申訴人即可獲得原申訴提出改核四條一款之補救。在該學年度中,申訴人對該校交辦中央餐廚、代理導師等任務均欣然接受,且圓滿達成。至於在學校網站留言板上,表達對校方不滿情緒,此應視為民主政治教育中,師生校園溝通方式之一,無礙校園和諧及校譽。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該校成績考核委員會,改核申訴人八十八學年度考績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應無不當。
四. 據上論結,本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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