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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12-06, 01:32 PM   #1
tpc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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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北縣教申(三)字第030號(教學不力致未續聘&申訴駁回)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三)字第0三0號
申訴人 000 女 民國000年0月0日
身份證字號 000
台北縣立00國民小學
台北縣土城市000 電話:(02) 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立00國民小學
為不服該校「由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至一月十八日(學期結束)未續聘」而提起申訴。

本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 0師係教育部「二六八八專案」增置之代理老師,九十年十月五日由原措施學校教評會公開辦理甄選錄取,任教期限由九十年十月八日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0師在校服務期間,原措施學校考核認為0師之缺失如下:
(一)教學方面:經部分級任導師及學生反應0師教學品質仍待提昇,上課時很少板書,大部分時間坐著上課,上課時所用詞彙較艱深,國小一、二年級學童無法瞭解,雖經溝通,亦未改善。0師指導學生作業時不明確;其教學方式與技巧無法符合國小學生的需求。0師擔任第一次定期評量出題老師,出題內容經教務處審查,應需修改,但0師不願改。考試當天監考老師頻頻為學生講解,考試結果亦不理想。
(二) 行政配合方面:告知0師改進事項時,常口頭說好,但仍未改善;有時否認所說情事。每週二、五的學生朝會,全校師生均需參加,雖提醒0師,但0師仍未參加。十二月中旬教務處通知0師代課即將期滿,請將任課期間的學生成績作平常紀錄,結果0師送至教務處之紀錄,只有一次總成績。
(三)0師借閱書籍經常不告而取;一大早至三年四班使用烤箱烤麵包,亦未收拾,造成該班困擾,也做了不良的示範。
二、 原措施學校於九十年一月二日接獲縣府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九十北府教學字第四六八二七二號函,得知「二六八八專案」增置教師,由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至一月十八日(本學期結束)以短期代課老師(鐘點費)方式聘用。原措施學校於一月三日召開教評會,因0師在校服務期間表現並不理想,基於學生受教權之考量,決議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至一月十八日之課程另聘合適老師擔任。原措施學校校長依「台北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之規定另聘短期代課老師。0師待遇亦依「台北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辦理。

理由
一、0師係教育部「二六八八專案」增置之代理老師,甄選至原措施學校服務時,實際為不滿三個月之短期代課老師。任教期滿時,原措施學校於九十年一月二日接獲縣府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九十北府教學字第四六八二七二號函,得知「二六八八專案」增置教師,由九
十一年一月二日至一月十八日(本學期結束)以短期代課老師(鐘點費)方式聘用。原措施學校另有考量未續聘0師,並於一月三日召開教評會,決議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至一月十
八日之課程另聘合適老師擔任,於法並無不合。
二、 另原措施學校校長依「台北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之規定另聘短期代課老師,並無不妥。至0師所言,原措施學校校長以行動電話恐嚇0師一事,據原措施學校回覆,係0師向教育局陳情,校長回覆教育局後,主動打電話讓0師明瞭這個事件之過程,絕無0師所言「威脅」之事。因0師未至本會說明,且此事亦非本會權責,本會僅針對原措施學校「由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至一月十八日(學期結束)未續聘」乙案之適法性、正當性做出決議,在此一併敘明。
三、 據上論結,本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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