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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3-26, 01:21 PM   #1
林莉婷
本會人員
 
註冊日期: 2010-03-01
文章: 22
[考核]北縣教申(六)字第97011號(不當輔導管教申誡1次&申訴有理)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六)字第97011號
申訴人:○○○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服務學校及職稱:臺北縣○○國民小學
住居所:○○○○○○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臺北縣○○國民小學
申訴事由:申訴人不服原措施學校以申訴人不當輔導管教為由,記申誡1次,依法提起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下:

主文
申訴有理。

事實
一、 96年6月18、19日報載及家長向教育局陳情,申訴人對糖尿病童不當對待,致學生權益受損,經教育局查察結果認為:
(一)學生不舒服時會由同學報告老師後,補充食物或到保健室休息,96學年度僅兩次紀錄,另申訴人因聯繫不上家長,而向學生阿姨表示「下次直接通知救護車,費用由家長付」。
(二)有關申訴人公開病情致學生遭同學取笑1節,申訴人曾於3年級下學期向全班同學表示,曾生有糖尿病,若發現他不舒服要立即通知老師,但未曾聽聞有同學取笑曾生。
(三)有關申訴人不准曾生上課吃東西,拒絕教室內放置巧克力1節,經調查發現申訴人並未禁止曾生上課吃東西,係因教室內出現老鼠,要求曾生將巧克力膏放入書包隨身攜帶,家長擔心曾生不舒服時無法自行取用,欲與申訴人溝通,仍將巧克力膏放置教室內協助保管,惟遭申訴人態度不佳,質疑是否有保管之法令依據。
(四)有關申訴人以心情不佳為由拒絕與家長溝通1節,經調查,6月13日下午曾母及其家屬到校欲與申訴人當面溝通,因申訴人當時於鄰近家長志工家中用餐補社團課(做串珠),因心情未平復,透過其先生陳師向學校表示暫不回學校與家長溝通,後經校方與家長協調於6月14日上午9時召開協調會議,並以電話通知陳師代為轉達,仍拒絕出席,6月14日協調會通知單於當天上午8點製作完成後送交申訴人,由陳師委請申訴人哥哥出席,曾母得知申訴人未出席並以當日只剩她一人為由,未出席會議。
(五)有關曾生的醫師遭人騷擾1節,經調查發現,曾母請羅姓醫師和申訴人及校方溝通,申訴人接獲電話後,質疑如何取得個人手機號碼,並質疑其身分,又因溝通過程中,醫師提及找媒體採訪,申訴人感覺被騷擾,有關曾生遭校方要求轉學或轉班,經調查,校方因曾母表示曾生心裡害怕不敢上學,故主動建議家長下學期調整班級。
二、申訴人申訴理由略以:
(一)教育局歷次皆指溝通不良,要求召開考核會議,本校考核委員依來文調查後發現並非事實,歷次開會決議均為不予懲處。因為曾遭恐嚇及手機放在配偶○○○師處,○○○師接獲學校電話後與家人商議,認為當日若出席易造成家長反彈,因此決定不通知申訴人出席與家長溝通,並非與家長拒絕溝通,6月13日下午係至串珠班幫學員補課。
1. 6月11日學生第一天未到校、未請假,本人於晨光時間聯絡家長,家長不接電話,本校親職中心義工接續連絡也是不接電話,當日中午,曾母到教室經詢問答以:「我故意不讓他到學校上學。」並說本班有幾位同學取笑曾生,由於曾母態度不佳又執意進入教室揪出幾位同學,於是本人通知陳主任處理,也立即通知校長。6月12日本人無端遭自稱長庚護士及醫師來電辱罵及恐嚇,學校並未處理。6月13日家長率眾至家長會辦公室口出惡言、叫囂、辱罵盛氣凌人。
2. 連續12、13、14日本人與義工都會和家長聯繫(家長不接電話),後請義工持續聯絡都說:「媽媽不讓學生來學校上課,不請假也不上學。」。6月18日中國時報大幅刊登此事件,6月19日電視媒體持續報導(端午節連續假期),6月20日召開記者會,當天中國時報竟能刊登小朋友已高興的回校上課,此事件是該生家長及其親友預謀,藉由媒體醜化本人。
(二)學校考核違反程序:
1. 校長違反考核程序於考核前,後企圖影響考核公平性及施壓考核委員,例如第4次考核會議列席,發表不當之個人意見,企圖影響考核結果,邀約全體考核委員餐會。
2. 考核會議開會通知單之開會事由未清楚敘明召開議題及出席委員。
(三)推責造假:
1. 6月14日溝通會議通知單所列人員無人到場,更有多人未收到開會通知,不知有此會議。
2. 新生報到時校方知道曾生之情況,未告知本人,校長並要求校護隱瞞此事不得對人說出。
(四)本人曾向教育局反映此事,希望協助處理均未獲回應,此事件事實未查證清楚,家長指控並非事實,應曉以事理並向大眾澄清。
(五)輔導管教對象為學生,並無出現輔導管教不當之事實。
三、原措施學校答辯略以:
(一)申訴人95學年度因溝通不良,經本校96年8月1日、8月31日、10月11日、11月27日及97年1月2日、4月11日、4月30日召開成績考核會議,均決議不贊成懲處,惟97年1月2日會議決議,經校長變更為口頭告誡並列入年終考核之參考,另97年4月30日成績考核會議決議,經校長變更為「本件請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5目、第7目,給予申誡1次處分。」
(二)本案因申訴人與家長溝通時態度欠佳,與曾生家長互動信賴基礎不足,申訴人稱被恐嚇1事,只從申訴人處得知,無從知悉申訴人所稱被恐嚇內容,學校除申訴人及其配偶外無人被告知其被恐嚇。
(三)校長於考核會前致意,隨即離開並未列席,之後座談僅係說明案情並提供相關資料,未左右委員判斷,且當日下午有教師進修,故提供餐盒以節省時間非邀約餐會。
(四)97年4月11日成績考核會通知已載明全部委員及列席者,並提供相關資料載明開會事由,相關溝通協調會議之通知已於事前用電話聯繫,6月14日之協調會確實因家長未到而未如期召開。
(五)申訴人為班級導師,輔導管教不當係其與家長和行政之溝通非理性,於眾多學生面前做不良之負面影響。
四、申訴人不服原措施學校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7目規定,以申訴人95學年度不當輔導管教為由,記申誡1次,依法提起申訴。

理由
一、 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7目規
定:「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
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
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七)教學、訓輔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
二、 查6月13日下午曾母及其家屬到校欲與申訴人當面溝通,申訴人主張6月13日下午係至校外幫串珠班學員補課,因前日曾遭恐嚇及手機放在配偶○○○師處,其配偶接獲學校電話後與家人商議,認為當日若出席易造成家長反彈,因此決定不通知申訴人出席與家長溝通,並非與家長拒絕溝通。親師衝突為偶發事件,申訴人本有協助處理之責,然此衝突事件並非於6月13日當日發生,本案當可預見後續仍有相關事宜須由申訴人協助處理,申訴人於事件發生後將手機交由配偶,即全權委託處理與外界聯繫之事宜,未能於當日及時協助處理親師衝突事件,該部分仍應歸責於申訴人。
三、 次查有關報載及家長向教育局陳情,申訴人對糖尿病童不當對待,致學生權益受損1事,教育局調查事件結果認為,申訴人並未禁止曾生上課吃東西,係因教室內出現老鼠,要求曾生將巧克力膏放入書包隨身攜帶,學生不舒服時,會由同學報告老師後補充食物,或到保健室休息等事實。惟因與家長溝通過程中,申訴人與家長產生諸多誤會。原措施學校認定申訴人未能返校處理親師衝突之偶發事件,未能化解家長誤解,至家長不放心學生到教室上課影響學生學習權益,以不當輔導管教為由,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7目規定:「教學、訓輔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核予申訴人申誡1次之懲處,核申訴人所為,與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7目規定之要件不符。
四、 另成績考核辦法第14條規定:「成績考核委員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原措施學校校長於96年10月11日召開之教師成績考核會會前致意,會議後與考核委員座談說明案情並無必要性,且與成績考核辦法第14條規定校長之覆核權有扞格之處,一併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有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3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林莉婷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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