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教師會教師諮詢服務網  

返回   新北市教師會教師諮詢服務網 > 類別 >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書案例
申訴評議書案例 單行法規及函文 教師申訴參考資料 教師法令諮詢及申訴 申評委員介紹 搜尋論壇 今日新文章 標記所有討論區已讀

發文 回覆
 
主題工具 搜尋本主題 顯示模式
舊 2006-12-07, 12:27 PM   #1
tpctc
 
文章: n/a
[其他]北縣教申(三)字第039號(教學不力輔管不當及不假外出致曠職一小時之處分&申訴有理)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三)字第0三九號

申訴人 000 女 民國0年0月0日
身份證字號 000
臺北縣立00國民中學教師
台北市000 電話:(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臺北縣立00國民中學

為不服該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作「曠職一小時」之處分。本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有理。

事實
一、申訴人000師為台北縣立00國民中學教師。
二、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家長打電話至教育局反映(是日原措施學校家長會0會長亦來電指稱同一事件), 內容略稱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0班學生家長至校欲找該班導師(0師)處理學生被勒索事件,未見0師在辦公室,未能善盡照顧學生之責。亦有署名「一群受害學生家長」,以書面向原措施學校指控0師教學不力、遲到早退、體罰學生、無心管教學生、行為不檢…。並檢舉0師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三點二十分在公車站等車,置學生問題於不顧。
三、九十年五月九日縣府發函原措施學校,內容為民眾陳情0師不當情事,請原措施學校查處報核。所謂不當情事與前署名「一群受害學生家長」指控類同,並具體說明0師班上學生成績全年級最後,並指明0師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三點十幾分就已翹班在公車站等車,置學生被勒索問題於不顧,此有錄影帶為證。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原措施學校查處後向縣府報核,說明0師無檢舉函所言教學不力、胡亂體罰學生等情形,至其在校外行為,檢舉函中所述事項亦未曾聽聞,0師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下午早退乙節,亦已多次查證,由0師書面說明該日並未早退。
四、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縣府再次發函原措施學校,請就0師自述內容、不顧學生被勒索之事與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下午出勤狀況,逐一驗證查處後副知縣府。九十年五月三十日原措施學校再次查處後向縣府報核,具體詳述0師教學方面、學生被勒索部分並未有檢舉函所稱情事,有關0師自述內容,查證確如0師所言。
五、九十年十一月呂督學至原措施學校調查後,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縣府又發函原措施學校,縣民陳情0師體罰、服務情形不佳、不假外出等情事,經查0師尚無服務情形不佳等情事,惟0師因學生有某些不良表現時,以打手心方式處罰學生,與「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不符,將此節與陳情人之舉證照片一併提請教職員成績考核委員會,辦理平時考核。原措施學校遂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召開九十學年度第二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中決議0師基於教師有輔導學生義務,雖有責罰並無不當,另舉證照片時間與家長檢舉時間不符,無須處理。再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召開九十學年度第三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中決議0師處罰學生與「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精神不符,促請相關處室主管加強0師平日出勤考核及學生管教之輔導,另陳情人舉證照片與先前家長反映0師不在勤時間不符,另請相關處室再予查證。同年三月二十一日由原措施學校校長裁示,依據0師任教班級學生之指認,三分之二學生確認錄影帶中離校之人為0師,本案請逕依教職員出勤管理辦法儘速處理。因人事室有不同意見,經校長決定於同年三月二十九日召開九十學年度第四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中委員十人有八人無法辨識錄影帶之人是否為0師,校長補充說明應以學生指認為憑。會中決議依學生指認請單位主管以書面送人事室辦理。同年五月十三日 學務處再簽0師提早離校乙案,內容為:依該班學生指認錄影帶之人確定為0師,請人事室依台灣省公立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辦法處理。同年五月十五日通知0師針對學務處之簽提出說明。同年五月二十日原措施學校發函通知0師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三點十六分未辦理請假手續提早離校,依「台灣省公立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辦法」規定曠職一小時。

理由
一、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申訴人不斷遭人檢舉,檢舉內容:教學不力、遲到早退、體罰學生、無心管教學生、行為不檢等,經不斷查證結果,檢舉內容有多項不實指控。早退一小時乙案原措施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尚難以遽下定論,最後由校長指示依0班(導師為0師)學生指認錄影帶離校之人是否為0師,而以問卷形式調查,調查結果:是0師:二十人、無法確認:八人、不是0師:三人。以此方式決定0師曠職一小時,難謂允當。
 二、原措施學校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召開該學年第四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中討論時有委員質疑以學生問卷方式指認教師,教師難為;另有委員認為錄影帶模糊難辨,考核委員與學生看法不同。原措施學校於四月二十六日更改第四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記錄之決議,並由校長簽章與六位考績委員簽名確認,未重開會議逕行變更會議決議,於法未合。
三、據上論結,本申訴案為有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回覆時引用此帖
發文 回覆


主題工具 搜尋本主題
搜尋本主題:

進階搜尋
顯示模式

發表規則
不可以發文
不可以回覆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論壇啟用 BB 語法
論壇啟用 表情圖示
論壇啟用 [IMG] 語法
論壇啟用 HTML 語法
論壇跳轉


所有時間均為台灣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4:08 PM


Powered by vBulletin 版本 3.6.2
版權所有 ©2000 - 2024,Jelsoft Enterprises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