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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1-04, 03:56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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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北縣教申(四)字第007號(校長因校務經營失當致年終考核乙等&申訴有理)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四)字第00七號

申訴人 000 男 民國0年0月0日
身分證字號 000
臺北縣00國小校長
臺北縣000 電話:(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臺北縣政府
申訴人為不服其九十學年度年終考績被臺北縣政府考核為「乙等」,提出申訴。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


主文
申訴有理。


事實
一、 申訴人係隸屬原措施主管機關之00國小校長。
二、 原措施主管機關因下列事由,將申訴人九十學年度年終考績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幼稚園園長成績考核辦法】,迭經初、覆核程序核定為「乙等」:
(一)九十學年度00國小非隸屬於學區之五位一年級新生,係因事前迭經向原措施主管機關申請在家自行教育未經允准,而00國小為開放學區,始轉而至該校申請登記入學,然這五位新生並未到校上課卻集中至未立案之托兒所托育,後雖經學校持續與家長溝通協調至六月學期結束,仍未見成效,甚至引起申訴人與家長對立、互相責難。
(二)九十一年一月原措施主管機關指示申訴人以校長名義發給該五位學生家長一封信,委婉說明並宣揚該校辦學特色,惟申訴人所發之信函,字數約僅三百五十個字,且內容上並無辦學理念與經營特色。
(三)該校另有一名學生,雖經原措施主管機關同意在家自行教育,但該校並未定期訪查、輔導、了解與協助,足見申訴人並未充分掌握學生學習,其處理個案的能力與社區家長互動有待加強。
(四)該校學區位處偏僻山區,青壯人口嚴重外移,家長以經濟作物為主,收入有限,學齡人口逐年流失,且有許多學生越區就讀他校,但該校學區擴及00鄉,申訴人本可善加利用機會,卻未善用來積極宣揚辦學特色,以吸引00鄉學生就讀。
(五)原措施主管機關對於校長年終考核之評定,係以全部學校作整體考量,經提列「甲等」之學校,表示校長能夠積極努力辦學,並有優良績效;經提列為「乙等」者,並非對於校長怠忽職守之處分,而係表示校長綜理校務、推展校務工作尚屬良好,惟仍有努力及改善餘地。
三、 惟申訴人認為其服務教職屆滿四十年,曾蒙縣長、教育部長、總統之表揚,且在九十學年度內,綜理校務並無任何行政違誤或疏失,並曾因工作績優獲獎數次,且認為其與學生家長之間互動關係良好,並以學生致贈之教師節賀卡及全校教師簽名書附卷佐證。因而對於考績被評定為「乙等」表示不服,特向本會提起申訴。


理由
一、 首按【行政程序法】第四條、第七條之規定意旨觀之,行政行為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且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查本案中,學生家長擁有教育選擇權,其原意為將學生寄籍於學校,而實際上欲就讀於托兒所,進而要求學校為不法共謀之配合不遂於前,無視法律規範之要求,逕採不利於學生受教權之處置於後,且迭經學校以家庭訪視、輔導、勸說,及迭經督學、學校與鄉公所三方屢次溝通協調不成立,並曾移送強迫入學委員會強制執行,但效果不彰,該五名學生一星期僅到校上課一天或半天,顯然有意規避強迫入學條例之懲處。其中,三位學生家長以開設安親班或補習班為業,一位學生家長係因本身下班時間與學校放學時間嚴重衝突,無法配合接送學生,另一位學生家長則希望學生從小依自由意願選擇非學校型態之教育方式受教,該五位學生遂於此原因背景下而集結在一起。又該校中輟生比例雖高於他校,然學生家長,或為本身之生存、工作權,或為事實上之不便利,或為教育理念上與學校教育相衝突所致,執意如此,又強迫入學之後續執行有其事實上之困難,遂導致申訴人與家長對立、互相責難,此乃折衝過程中經激烈討論後所產生現象之一,屬人之常情,且申訴人勇於維護法律,依法行政,理應嘉勉鼓勵。即便申訴人盡依原措施主管機關之指示,以學生之受教權益為訴求重點,動之以情,亦未必能憾動其決意,故難謂有可歸責於申訴人之緣由,原措施主管機關認為申訴人未採取此一有利訴求,而將之列入考績,然縱逕採此一訴求,惟事實上卻未必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難謂與上述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 次按文書之內容以簡明扼要、傳情達意為要點,字數多寡不拘。原措施主管機關認為申訴人所撰發之致學生家長一封信,字數約僅三百五十個字,揆諸內容並無辦學理念與經營特色;然據申訴人辯稱,其已在書信內容中詳述「學校師資、設備良好;學校雖小,老師照顧較周全:::」等語資為抗辯,因該關鍵文書雖經本會於會前要求申訴人於會議時並呈,然卻未見附卷佐證,尚難形成令人確信其為真實之心證,故本會不予評議,一併敘明。
三、 再按申訴人在本會中辯稱,本項非學校型態之教育方式,係自九十學年度起第一次實施,學校茫然不知所措,經詢問當時駐區督學,僅獲告知需邀請該生回校參與活動,不可強迫:::,餘均付之闕如。之後,申訴人經原措施主管機關糾正後,亦已於事後補正此項瑕疵與欠缺,加強與學生家長間之互動,致力於防止損害之發生與擴大。甚且,並未見因其之不作為而已對彼等學生造成確切之實質損害,併予敘明。
四、 復按00國小為開放學區,申訴人雖本可善加利用機會來積極宣揚辦學特色,以吸引00鄉學生就讀。然參照同類學校雖有此等積極作為,但成效不彰;且00國小位處偏僻山區,青壯人口嚴重外移,學齡人口逐年流失,尤以00國小成立之後為甚,論其規模、設備:::等條件相較優於00國小以觀之,申訴人雖歲居屆退之齡,卻仍能戮力維繫全校學生人數達往年水準,並在工作績效上屢獲嘉勉,已屬不易,並參酌其平生奉獻教育界多年之劬苦,思慮國家培育人才之不易,且對於原措施主管機關交辦之事項,皆努力以赴,未見任何明顯之故意或疏失,實不應過於苛責。
五、 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有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主席 游世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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