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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12-06, 12:59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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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九十)北縣教申字第017號(段考試題命題雷同致年終考績四條二款&申訴駁回)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九十北縣教申字第0一七號

申訴人 000 女 民國0年0月0日
身份證字號 0000000000
台北縣立00國中教師
台北市000 電話:00000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立00國中

為不服因八十九學年度考績考列為「四條二款」,提起申訴,本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申訴人000師與000師為同一組命題老師,負責該校八十九學年度一年級第二次段考地理科命題工作。因該次命題試題與該校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段考試題內容極為雷同,經學生、家長反應及媒體報導。
二、該校於九十年五月十五、十六日舉行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段考,考後一年級多位導師向學校反應,地理科試題與上(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同期段考考題內容極為雷同。校方立即於五月十七日上午緊急通知一年級全體地理任課老師與一年級班導師等相關人員,召開命題檢討會議,會中達成三項結論:(一)為求公平起見,擇期重考。(五月二十五日)。(二)重考範圍不變(第十一、十二章)。(三)第二次段考一年級台灣地理成績採計重考分數。
三、地理段考重考公佈後,一年級家長出現正反兩種意見,經由五月二十一日晚上的家長委員會上說明後,家長委員會同意該校處置措施。
四、九十年六月十四日該校函台北縣政府(正本)、該校教務處、人事室(副本),敘明該次段考試題與去年同時段試題完全一樣案處理經過。內容除敘明事件處理經過外,亦提及本案命題老師與審題老師顯有疏失,將提交年終考核會議處理。
五、九十年六月下旬,縣府教育局駐區督學通知,本案處理仍持續有不同意見,建請速召開教職員成績考核委員會。
六、六月二十九日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0師是否符合教師法第十八條立法意旨,並請0師列席說明。當天0師委託地理科000師代為列席說明。評議結果不予行政懲處,但列入年終考核參考。該校將教評會決議紀錄報府備查(七月四日90北縣0中教字第二一二四號)。
七、七月三十一日召開教職員年終考核委員會,決議0師與000師考列四條二款。

理由
一、申訴人000師與000師為同一組命題老師,負責該校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一年級第二次段考地理科命題工作。因該次命題試題與該校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段考試題內容極為雷同(依「台灣地理八十九、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一年級第二次段考試題對照表」)。據000師說明,該校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段考試題(去年同期)亦為0師命題,此份考題並未抄襲別人,在去年考試時,鑑別度高,0師極為滿意,在命題範圍只有兩課且對去年考題極為滿意下,便依去年考題而稍加修改。然因任教一年級同科之地理教師,將該校去年考題交付任教班級複習,以致全校一年級半數以上班級練習過八十八學年度同期試題,因考題皆為選擇題,學生只要稍加練習、記憶,即可獲得高分。依考後統計,練習過去年試題班級地理段考總平均明顯高於未練習班級,此影響學生學習態度並造成考試不公,000師與000師顯有疏失。該校以重考作為補救措施並無不妥。
二、段考命題題目,無錯字、無語意不清、無超出範圍、無差錯,更沒有任何條文規定,題目不可雷同,且考試內容只有兩課,更是不能避免。但依「台灣地理八十九、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一年級第二次段考試題對照表」,雷同比率太高(84%),且兩份考卷考試間隔一年,考題皆為選擇題,此種命題方式甚為不妥,造成考試不公而重考,導致人力、物力的浪費。
三、0師自訴擔任審題工作,且去年未任教一年級地理課程,即使審題亦無從察覺此份考題與去年同期試卷雷同。然依「00國中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段考命題教師一覽表」,000師與000師同為一年級第二次地理科段考之命題教師。雖試題確由000師獨自命題後因時間急迫,而直接交至教務處。但0師為命題老師之一,亦知繳交命題試卷日期,卻未至教務處或向000師查詢,未盡命題老師善盡的責任,自應與000師負共同的責任。
四、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教師應「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六月二十九日評議0師不予行政懲處,但列入年終考核參考,且於七月三十一日召開教職員年終考核委員會,決議0師與000師考列四條二款,並無不妥。校方處理此事,依「公立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條規定,依法定程序為之,並未有疏失。
五、據上論結,本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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