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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11-20, 01:41 PM   #1
tpctc
 
文章: n/a
[考核](八八)北縣教申字第029號(處理業務不當致考績四條二款&申訴駁回)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八八北縣教申字第0二九號
申訴人 ○○○女民國 ○○○年○月○日
身份證字號 ○○○○○○○○
台北縣00國中
台北縣新莊市 ○○○○○○○
電話(02) ○○○○○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00國中
不服00國中八十七學年度成績考核渠為四條二款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申訴人於八十七學年度擔任00國中特教班專任教師,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其所任教之啟智班舉行校外教學時,申訴人忘記有此重要活動,以致未能準時至校集合一同前往;八十八年四月一日,申訴人授課當時,有一特教生xxx由於情緒不穩,竟從窗戶躍出並丟擲石頭,後經由技藝班老師、主任協助將其帶回辦公室;其後,x生母親提出遭毀損公物之賠償金,由申訴人當場收下。五月二十六日,申訴人又將此款項如數退還予x母,並告之是開玩笑。學校據此考核申訴人八十七學年考績為四條二款,並報府核備在案。

理由
一、查該校社區發展教學課程,於學期初即已做好規劃,由全體特教老師會商討論決議,並編印成行事曆發予各特教教師。而舉辦社區教學活動時,於出發前,全體特教教師對於活動行徑路線、學生安全等問題並曾做進一步的準備與規劃。申訴人身為特教班專任教師,對該項活動內容理應負有主動瞭解、積極參與之責任。至於申訴人所提「學校所舉辦之活動,除發通知單以外,宜再張貼於辦公室公佈欄,並應於出發前一日或二日,再以口頭通知、提醒」之抗辯理由,本是行政單位舉辦活動時應採取的主動措施,倘若行政單位未如此作為,理應加以改善,但申訴人並不能據此而作為卸責之正當理由。

二、又特殊教育乃係整體性教學工作,因特教班學生情緒起伏較大,使得學生問題較一般學生頻繁,若學生情緒反應一時未能平復,且授課教師當場無法妥善加以處理,必要時應請其他同仁協助,而不宜以該學生鬧情緒非自己任課時間所引起,而失其教師職責,罔顧學生安全。

三、另公物之毀損、賠償事宜,理應由學校事務組處理。身為專業教師,當避免與家長有金錢收授情事。今申訴人私自收取家長所給予之公物賠償金之行為,無論係出於主動與否,又縱使申訴人於數日後將原款返還,其行為實已有可議之處。
據上論結,申訴人之申訴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評議議決如主文。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主席:林玉體

中華民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四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此帖於 2006-11-20 02:19 PM 被 tpctc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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