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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2-27, 02:16 PM   #1
法規部
法規部
 
註冊日期: 2008-11-03
文章: 14
[考核]北縣教申(六)字第96047號(教學、班級經營不佳致年終成績考核4條3款&申訴駁回)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六)字第96047號
申訴人 ○○○ 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
服務機關及職稱:臺北縣○○國民中學教師
住居所:○○○○○○○○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臺北縣○○國民中學
申訴事由:申訴人不服95學年度年終考核考列4條3款,依法提起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下: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申訴人為臺北縣立○○國民中學音樂科教師,原措施學校巡堂人員於其教學歷程中發現,申訴人授課時,班級裡出現學生任意離開座位、班級秩序混亂、申訴人面對電腦螢幕講課但與學生間之互動不足,未能適度掌握教學目標及教學進度,亦無善加管理學生上課秩序之情形。
二、國文科輔導團於原措施學校辦理5週次之研習活動,申訴人均報名參加,但研習當日僅有第2節為空堂,申訴人並未全程參與研習,此申訴人未全然否認。
三、原措施學校對於任課教師所做之教學回饋中,申訴人所任教班級學生所為之回饋,有半數以上呈現不滿意~非常不滿意之向度,較之對其他任課教師之教學回饋,明顯較低。
四、申訴人於96年4月16日針對同一班級,因為學生上課未帶課本與直笛、任意離座走動、干擾教師上課屢勸不聽、對師長不敬等因素,予以6位學生各記小過1次、2位各警告2次、4位各警告1次之懲處,此使學生、家長及導師均認為申訴人之處理方式有待商榷。
五、臺北縣政府於96年1月4日以北府教研字第0950900740號函,函知原措施學校有關申訴人至教研中心參與研習之狀況,並請原措施學校應對申訴人宣導法治及基本禮儀以為人師之表率。
六、申訴人之申訴理由略以:
(一) 擔任95學年度藝術人文領域召集人及課發會委員,善盡職責;
(二) 813及 836非本人任教班級,學校張冠李戴、錯點鴛鴦,本人深感委屈;
(三) 音樂課程本屬活潑、主觀之課程,為免正值「變聲」青春期學生之聲帶受傷,故教學活動課程會多些欣賞教學;
(四) 學生練習的聲音被誤認為聲音吵雜,對認真上課之師生而言,是很不客觀、不合人理的;
(五) 本人之「上課規則」已於第1堂課即向學生說明,正值青春叛逆期的國中生,需要所有老師共同協助輔導管教,每位教師亦應有大度大量與其他教師一起協同教學;
(六) 校方安排「非音樂專長」、「教學年資資淺」之教師對本人進行教學觀摩,並錯誤認知本人之教學內容與狀況,無法真正幫助老師;
(七) 本人平時謹言慎行,生活品德優良,並無違法行為;95學年度學校發生東西遺失事件,校方並無告知或詢問本人,且所有的櫃子都是學校的,無憑無據的栽贓、指控,並以之為考績4條3款之原因,極不合理!
(八) 本人課餘時間積極參與教師在職進修,且學校及主、承辦單位所提供之茶點之美意係為使與會教師自由取用,不知校方何以研習所提供之茶點大作文章,並以之為考列4條3款之原因;
(九) 本人95學年度指導學生參加各項(詩詞吟唱、英語歌唱)競賽,成績優異,獲校長頒發獎狀數張;
(十) 本人任教16年,榮獲縣府嘉獎無數次。綜合以上,希望能獲申訴有理,回復考績4條1款。
七、原措施學校之說明略以:
(一) 教學狀況方面:
1、 申訴人於音樂教室上課時,將教室之門上鎖,影響學生安全及教學視導;
2、 學生上課秩序不佳、任意變換座位,申訴人並未即時處理,託辭學生之吵鬧係家庭教育不當所致;
3、 主要之教學活動為:點名、抄上課規則、播放MP3或DVD,教學的準備工作及課堂教學之進行,皆無專業可言;
(二) 指導校內比賽方面:
1、 校內各項比賽:詩詞吟唱、英文歌唱、卡拉OK、文康競賽等,申訴人對班級之助益不大,甚會影響學生情緒,導師往往要拜託其他教音樂教師利用課餘協助指導;
2、 多位導師反應:學生「尊師重道」之觀念在申訴人上過課後,徹底被毀,導師要費更大心力才能將學生拉回一點點,並要替申訴人處理學生情緒問題,嚴重影響導師之班級經營。
(三) 學生及家長反應方面:
1、 行政單位經常接獲家長「可否換掉○師」之電話反應,學生聯絡簿亦有零星反應;
2、 家長委員於96年4月間之家長委員會中提出○師不適任案;
3、 申訴人於96年4月16日一口氣針對同一班級的12位同學分別處以小過1次、警告2次及警告1次之懲處,家長及導師對申訴人之處理方式皆認有待商榷;
4、 學生對申訴人之教學回饋之反應,大部份趨於負向較多。
(四) 校內外之一般行為方面:
1、 申訴人95年12月2日於教研中心參加研習時,部份行為造成主辦單位困擾,於臨時動議被提出討論,並於96年1月4日函知本校。申訴人行為顯然不當,損害校譽及教育人員形象;
2、 申訴人前次向縣申評會申訴被駁回後,學務處陸續接獲樂團指揮、家長、學生反應申訴人要求依其之意書寫書面資料,表示要留作紀念,學生表示,申訴人特別叮嚀一定要寫優點及感謝話語,部份學生表示願意寫,但因不寫即無法離開,只好配合申訴人之要求。家長亦電告訓育組,請申訴人不要再拜託他們寫書面文字。
(五) 具體處理理由:
1、 未善盡備課之責,未掌握適宜進度,教學不力屬實。
2、 不解國中音樂教育目的之目標與內涵。
3、 不了解學生心理,訓輔能力不足、班級經營不善、欠缺教室管理能力、無法帶動學生學習。
4、 對行政單位之善意提醒或書面通知嗤之以鼻、歸咎於他人及環境,無自省改善之誠意。
5、 在教研中心參加研習時,有些行為令主辦單位困擾,事後教研中心會議之臨時動議被提出討論並發文通知本校,申訴人於教研中心之行為顯然不當,損害校譽及教育人員形象。
6、 適用法規:「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
八、原措施學校於96年8月7日所召開之95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會議,教務處針對申訴人之年終考核,提供考核委員據以評議之書面資料,包括:教學視導紀錄、95學年度教師輔導小組會議紀錄、輔導小組教室觀察與回饋節錄之內容、家長與學生之心聲、導師之心聲,及校外表現等,當日會議亦請申訴人列席陳述意見後,由考核會委員針對申訴人之班級經營情況、教學課堂秩序維持、學生輔導管教處理、個人品德生活等面向進行討論後,考列為4條3款。申訴人因不服而向本會提出申訴。

理由
一、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可知:「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一) 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二) 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三) 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四) 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五) 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六) 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七) 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八) 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一) 教學認真,進度適宜。(二) 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三) 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四) 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五) 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一) 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二) 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三) 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四) 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五) 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六)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七) 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教師在同一學年度內,年終考核考列為4條1款或4條2款,必須完全具備上開條目所規定之要件,但考列4條3款則只須符合4條3款其中一目即可,合先敘明。
二、卷查原措施學校所提供之教學視導紀錄表,申訴人所授課班級之秩序狀況不佳,發生學生吵鬧、離座,或發出極大敲打桌椅之聲響等情事,申訴人並未妥適處理;輔導小組針對申訴人所為之教室觀察紀錄中,申訴人或有課程主題與教學活動之相關性較低之情形、或有播放影片、powerpoint檔時,甚少講解該活動內容與課程主題之關聯性,且課堂間與學生之互動亦較少;或有學生聊天、嬉戲、講話,申訴人卻未適時管理…等情況;教學觀摩活動評量表中,評量教師同仁們提出:教學課程雜亂、師生互動不佳、教學主題不清楚、感受不到教學熱情、應充實教室管理能力、學生提問卻無法獲得回饋與解答、未能適切掌握學生學習動機…等。申訴人雖於申訴書中提出11項理由,但其所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僅有研習時數證明、獎懲令、獎狀、藝術人文領域教學研究會行事曆、上課規則等,無法具體反駁原措施學校所提出之各項教學視導紀錄內容,且申訴人於到本會說明時,雖於現場提出6大冊個人之教學檔案,然對委員所詢問有關其教學、訓輔及原措施學校所為之各項紀錄中之事實,亦無法提供有利之說明。
三、申訴人教學活動未盡備課之責,班級經營欠佳,原措施學校以申訴人95學年度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考列4條3款,尚難謂為不適當。
四、綜上論結,本件申訴案應為無理由,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3條之規定,決議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05月16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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