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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6-11, 01:24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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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北縣教申(六)字第96006號(班級經營不善致年終考核四條二款&申訴駁回)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六)字第96006號

申訴人:○○○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k○○○○○○○○○
服務學校及職稱:臺北縣立○○國民中學教師
住居所:○○市○○路○段○○巷○弄○○號○樓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臺北縣立○○國民中學
申訴事由:申訴人不服「94學年度年終考核考列第4條第1項第2款」,依法提起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下: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95年8月1日原措施學校臺北縣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成績考核委員會以申訴人94學年度教學未盡備課之責,上課內容貧乏,班級經營不佳,決議考列申訴人第4條第1項第2款。
二、申訴人申訴書意旨略以
(一)本人94學年度奉公守法,不遲到,不早退,不任意請事、病假,認真用心於課程設計與教學,參與教師進修,全力配合學校行政,協助推展校務,指導學生參加校內外各項競賽,皆有極優異的成績表現。
(二)94學年度教學成績優異,榮獲縣府嘉獎10次。
(三)考績委員會未將本人以上所述的有利條件,客觀公正的考評,卻以不實的巡堂紀錄,蓄意抹黑,不客觀、不公正、栽贓、不合理蓄意打壓,嚴重損及本人權益。
(四)本校弦樂團參加台北縣音樂比賽及全國音樂比賽均得到非常優異成績,沒有本人熱心帶領本校弦樂團,怎麼可能如此?
(五)音樂課、表演藝術課之教學活動,本來就是比較活潑多元化,教務主任怎能把學生活潑調皮的真相,說成吵鬧嬉戲呢?體育課學生不是也活蹦亂跳嗎?這不是雙重標準嗎?
(六)學生上課吵鬧,本人都會制止,本人上第一堂課就已經明訂上課規則,課堂上並未有如教務主任誇大不實的紀錄說學生有趴睡、聊天、玩耍的情形。
三、原措施學校說明書略以:
(一)申訴人93年8月1日,以縣內介聘調入本校服務,○師初到本校授課,教務處即發現其任課班級秩序不佳,教學活動無法進行,家長迭有電話反應。93學年度學生回饋單普遍表示教學效果不佳,但考核委員會念其為新進老師仍需適應,仍給予第4條第1項第1款考評。
(二)申訴人上課以講授、板書為主,校方要求其增加教唱時間,○師均緘默以對,久而久之,校方始覺悟到「教唱」非○師教學能力。
(三)實地觀察○師教學,發現申訴人對教科書內容所知有限,對附帶之CD教學輔導教材毫無所知,更遑論使用,教學績效不彰。
(四)申訴人授課班級秩序常規管理欠佳,推說是父母溺愛,致學生浮躁,難以管教。
(五)目前學生上課普遍常規不夠理想,本校不會無理要求,但希望老師能有效處理,申訴人面對學生吵鬧、交頭接耳、隨意走動視而不見,如有巡堂人員經過才大吼大叫要學生安靜。教學效果甚低,教學績效遠遠落後其他教師。
(六)申訴人負責本校弦樂團事務,卻極少實質幫助,對外表演或競賽雜務甚多,申訴人從未插手,引發學生、指揮及後援會家長強烈不滿與抗議。
(七)本校弦樂團成團已6年,學生表現一直都相當傑出,弦樂學習十分困難,全賴家長多年督促、名師指導、學生勤勞練習,過去帶團老師從無如此居功,給予申訴人敘獎,實因訓育組尊重申訴人,循例令其掛名。
(八)申訴人與本校素昧平生毫無怨隙,何致於打壓,申訴人一直指責行政單位無人性、不公平,卻從不真實面對自己教學上的缺點盲點。
(九)申訴人在本校服務期間確實一如其所言;不遲到、不早退、也會參加進修,申訴人以此為優良教師之標準,實完全不瞭解教師真正職責,本校以為申訴人一者不瞭解國中音樂教育目標與內涵,二者不具備完整的音樂教學知能,三者嚴重缺乏教室管理策略與技術。
四、依所附資料卷證,原措施學校95年5月15日及95年6月2日兩次教師輔導小組會議,出席人員大都表示申訴人上課狀況確實不理想,帶弦樂團熱忱不足,學生學習音樂的效能不佳。
五、在學生給申訴人回饋意見裡,部分學生認為申訴人人很好也很優秀,上課也有認真用心,對學生很好,脾氣好到不敢相信;但是大部分學生普遍認為申訴人上課比較無趣,聲音太小聽不清楚,班上秩序太亂,學生吵鬧也不管。

理由
一、按「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1級外,並給與1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2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四)事病假併計在14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1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1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一)教學認真,進度適宜。(二)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三)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四)事病假併計超過14日,未逾28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28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五)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定有明文。準此凡考列該項第1款或第2款者,必須完全具備各該款所列之條件,缺一不可。再者,該項各款所規定之要件,有屬裁量性規範者,是否符合其條件,應由原措施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依個案事實與證據,客觀判斷,作成個案年度成績考核之結果,始符合法令規定之意旨,合先敘明。
二、經查申訴人在94學年度確實上班不遲到、不早退、不隨意請事、病假,積極參加進修,學生對於申訴人上課的反應,也有部分學生認為申訴人人很好也很優秀,上課也有認真用心,對學生很好,脾氣好到不敢相信,但卻有多數學生反應,申訴人上課時,學生吵鬧、隨意走動,玩牌,聊天,趴睡,申訴人都無法有效管理,任由學生推打追逐,班級經營確實不佳。
三、申訴人身為原措施學校弦樂團帶團負責老師,對外表演或競賽雜務甚多,申訴人從未插手,引發學生、指揮及後援會家長強烈不滿與抗議,申訴人在縣申評會開會時表示,雜事不是不幫忙,而是尊重家長,讓家長自己處理。由此可見,申訴人對於學校行政工作的配合尚未臻理想,服務的熱忱也有待加強。
四、在教學方面,學生反應申訴人上課內容較為貧乏沒有變化,音樂課不像音樂課,很無聊,什麼都沒有學到。教學視導紀錄也顯示出申訴人無法掌握學習進度,上課內容貧乏,很多該教給學生的音樂能力,都未實施教學,影響學生的受教權利。又因為申訴人班級經營不佳,欠缺教室管理能力,無法掌握教室秩序,以至於無法帶動學生學習,影響到學生學習效能。
五、雖申訴人提出多次獲獎為證,而且奉公守法,不遲到早退,不隨意請假,也積極參與進修,原措施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討論,參酌有關申訴人之教學視導紀錄、學務處對申訴人帶領弦樂團之意見及學生回饋紀錄,足資認定申訴人在教學、訓輔、服務、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上,尚難符合上開考列第4條第1項第1款之要件,從而,原措施學校予以考列符合同條項第2款規定,尚稱適當。
六、綜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3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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