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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5-31, 08:44 AM   #1
tpctc
 
文章: n/a
[函文]公務人員請公假療治,機關長官得否依權貴逕予認定給假等疑義一案

有關
公務人員請公假療治,機關長官得否依權貴逕予認定給假等疑義一案


原「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因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之規定
且有新法規「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之發布實施


「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已於930127以
行政院、考試院93年1月27日院授人給字第0930060645號、考台組參一字第09300000901號令廢止廢止

是以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亦適用教師身份

茲轉貼來自
(臺北縣政府95.05.23北府人二字第0950396096號)函文內容

有關
公務人員請公假療治,機關長官得否依權貴逕予認定給假等疑義一案

供各位教育界的伙伴參酌之

臺北縣教師會 政策法規部 殷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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