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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6-11, 10:26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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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北縣教申(五)字第94073號(班級經營不喜致申誡2次&申訴駁回)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五)字第94073號

申訴人 ○○○ 民國 ○○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F○○○○○○○○○
所屬學校:臺北縣○○市○○國民小學
地址: 臺北縣○○市○○路○○號○○樓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臺北縣○○市○○國民小學
申訴事由:申訴人不服原措施學校以班級經營不佳,教學行為失當,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為由,核予申訴人申誡2次,依法提起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下 :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原措施學校○○國小94年9月10日以北縣○國字第09400003291號函解聘申訴人,經申訴人向本會提起申訴,本會於95年2月17日評議決定申訴有理,並於94年3月28日以北府教學字第0950163846號函轉本會教申(五)字第094024號評議書與○○國小及申訴人,申訴人於95年4月4日在原措施學校○○國小復職。
二、申訴人復職後即擔任6年2班導師,自4月4日復職日起至4月21日,原措施學校,連續對於申訴人實施14次之「個案教學視導」,有詳細巡堂紀錄。
三、根據○○國小隨堂紀錄整理出校方認為申訴人之教學約有下列幾種缺失:
(一)上課學生秩序混亂,吵的吵、睡的睡、下棋、打牌、隨意走動等等,申訴人解釋曾規勸學生,但學生不聽,無法約束。且於4月21日鄉土課程時,因學生反彈發脾氣,甚至於有將椅子丟到講台之行為,申訴人的處理方式卻是離開教室避開,置全班學生於教室之情形。
(二)不按課表上課,計有94年4月4日國語課帶學生到操場上體育課,申訴人解釋是上自由活動課而非體育課。4月6日數學課上體育課躲避球,4月7日數學課上社會,4月12日國語課一下子上數學,一下子上社會,4月21日鄉土語上國語,教學計畫跳躍且混亂。
(三)教室環境髒亂不堪,垃圾飛舞,申訴人解釋是因為教室位在風口,垃圾難免,撿起來就好。
四、申訴人申訴書意旨略以:
(一)申訴人不知何故得罪教務主任○○○,其行政行徑一直指責申訴人不是,趕盡殺絕欲使申訴人離開教育職場始善罷干休
(二)評價結果所謂無法察覺適當教學行為、無法掌握學生動態、表情嚴肅、不苟言笑等等,定義模糊,只是主觀認知,如何服眾?
(三)巡堂紀錄並未就有利及不利均為觀察紀錄,只是一味批判,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
(四)若言申訴人曾被家長檢舉而必須有此紀錄,原措施學校對於同樣被家長檢舉之教師,是否也有相同處理?此有違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
(五)教務處之行政裁量已屬濫權,與法律授權教務處職權之目的、原則和精神相違背,明顯違反高等法院86年更字第363號裁判要旨。
(六)申訴人已利用時間參與各項進修活動,增長教學技能,並願虛心接受行政單位所提出之建議改進缺失。
五、原措施學校○○國小說明略以:
(一)本校自4月4日申訴人復職之日起,即對渠進行教學視導計畫,乃是依據94年3月28日北府教學字第0950163846號函轉本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有關申訴人○○○申訴有理評議文理由第五點辦理,在教務處職權範圍內訂定教學視導計畫,依職責持續觀察紀錄並輔導申訴人。
(二)由教務主任為申訴人親自編寫「有效教學三部曲」及「教學實務百寶箱」於4月4日親自交給申訴人,並為申訴人詳細解說,但申訴人並不領情,隨手丟置一旁。
(三)巡堂是為了發現教師之教學問題,解決問題,此為全校性原則,非專為申訴人而設。且本校巡堂人員只要發現問題均會立即告知當事人,並協助其解決問題,對申訴人亦同,但申訴人總是相應不理,不僅未予回應,也未見有效改善。
(四)巡堂人員於巡堂紀錄過程,對教學者之教學行為,不論有利或不利行為均一律觀察注意,申訴人所呈現出之教學行為缺多於優,巡堂者只是忠實紀錄,未有刻意刁難情形。而且如果發現老師出現教學問題,所觀察之時間至少超過20分鐘以上,期能紀錄更為詳實。
(五)本校訂有「教師遭投訴疑似教學不力處理流程」,任一教師遭人投訴即依此流程,公平、公開、透明的調查處理,絕非因為申訴人而有任何差別待遇。
(六)教務處從未命令考核委員入班觀察,這種違逆民主校園趨勢的指控,本校從未發生過。
理由
一、本會雖於95年12月20日依教師申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7條第5項規定,推派代表5人前往原措施學校實地瞭解﹔但因原措施學校○○國小成績考核委員會於95年6月6日所召開之第5次會議,乃是針對申訴人95年4月4日至4月21日之教學巡堂紀錄,討論並決議核予申訴人申誡2次,所以本會評議也以此為範圍,此合先敘明。
二、本會代表前往○○國小實地瞭解時,校方提供之全校巡堂紀錄頗為完整,並未發現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差別待遇及第9條有利與不利情形一律注意之規定。
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得核予教師申誡之事項有:(一)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二)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週,有具體事實。(三)不按課程綱要或標準教學,或教學未能盡責,致貽誤學生課業。(四)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致發生事故。(五)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六)無正當理由不遵守上下課時間且經勸導仍未改善。(七)教學、訓輔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八)其他依法規或學校章則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
教師依課表實施教學,是身為教師最基本且應該遵守之標準教學方式,教師不按課表上課依考核辦法第4條第1款第1目於年終考核時,甚至於不得考列4條1款﹔依申訴人95年4月4日至4月21日之教學巡堂紀錄,申訴人確實有5次不按課表上課之情形,此部分申訴人並未否認,明顯違反考核辦法第6條第6款第3目之規定。
教師實施教學,學生秩序管控良寙,直接影響到教學之有效性,班級經營不佳,易貽誤學生課業,申訴人上課時學生秩序混亂,吵的吵、睡的睡、下棋、打牌、隨意走動等等,申訴人並未否認有此情形,只是主張自己曾規勸學生,只是學生不聽,又,於4月21日鄉土課,小朋友反彈,並將椅子丟到講台,申訴人處理方式竟然是離開教室,置全班學生於不顧,如此教學與訓輔瑕疵也明顯違反考核辦法第6條第6款第3目及第7目之規定,且情節殊屬嚴重。
原措施學校依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加重獎懲之規定,核予申訴人申誡2次懲處,尚未可謂為不適當。
四、本會代表前往○○國小實地瞭解時,申訴人係擔任3年級自然科任老師,當天教學課目為鹽的溶解,申訴人在各班原班教室上課,學生秩序掌控良好,教學順序進行也頗為順暢,作業批改詳細,申訴人教學技巧有明顯進步,原措施學校之輔導已頗見成效。
五、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3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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