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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3-31, 04:41 PM   #1
林莉婷
本會人員
 
註冊日期: 2010-03-01
文章: 22
[考核]北縣教申(六)字第97032號(不服考績4條2款&申訴駁回)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六)字第97032號
申訴人:○○○
出生年月日:民○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服務學校及職稱:臺北縣○○國民小學教師
住居所:臺北縣○○○○○○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臺北縣○○國民小學
申訴事由:申訴人為不服「96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第4條第1項第2款」,依法提起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下: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原措施學校依規定審議申訴人96學年度之年終成績考核,綜合其在該學年度內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不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1目、第2目,但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各目規定,決議核予申訴人第4條第1項第2款。
二、申訴書意旨略以:
(一)對會議程序問題的疑問與不合法性
1.96年10月4日校方未先通知申訴人,即進入教室全程觀摩,隨即召開檢討會,有不被尊重的感覺。
2.召開會議時,程序都是先簽名,然後再討論,且結果並沒有當場定論,都是等到會議結束之後,校方再行整理,且看完之後,也無落款簽名確認,行事是否草率?
3.在幾次會議期間,老師說話的機會不多,皆由主持會議者,以及校方行政人員發言,老師並無申辯機會。
(二)對考核方式的公平性有疑問
全校教師的考核成績,是否都按此方式去評定審議,如果只單純對敝人進行如此考核方式,是否有違公平、公開和公正性。
(三)就疑似教學措施失當調查結論,在此做一說明
1.剛開學時,教具未確實使用,教室物品凌亂
學校發放之教具、物品眾多,且陸續到齊,需規劃好,才一一置入整理,且放置講台旁,並不妨礙教學。況且教具使用多寡因人而異,其主觀性可想而知。
2.未設置專用練習本或混用,造成學生困惑
每個老師教法不同,作業簿相同有兩本或多本,可以彈性運用,且小孩有時忘記帶,權宜之計,才會混用。
3.教學進度尚可,惟上課中與學生互動顯得不足
上課中與小孩都有對答互動,不足的客觀標準為何?
4.各科複習卷使用較少,但開班親會後調整量卻過多
教師依進度進行測驗,本來也是因人而異,過多,過少的標準又在哪裡?
5.作業未做適當規劃,作業批閱速度較慢
作業未做適當規劃,作業批閱速度較慢,其正確標準又在哪裡,只要改的進度符合教學進度,這樣也說是慢,真不知道其準繩又在哪裡?
6.教師服儀宜再加強
教學種類眾多,難道教學都要西裝筆挺,才叫標準!
7.生字、造詞、造句的作業安排確如反映數量過多
生字、造詞、造句確如反映數量過多,這個有一定的標準嗎?量多是給學生練習,難道只要有人反映,有此聲音,就定論。
三、原措施學校說明略以:
(一)依據教育部88年11月11日(88)人(二)字第88138189號函:「……成績考核委員會係採任期制,任期屆滿後考核委員之職權自不得再行使,是以應由現任委員會辦理。」因此,本校於97年10月27日重新召開97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第 1次會議,審議黃老師96學年度成績考核,委員會以黃師未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及同條項款第2目,惟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決議考列第4條第1項第2款。
(二)本校受理家長反映黃○○教師教學措施失當,分別於10月4日、10月22日、10月30日、12月5日進行調查與相關輔導會議。
1.10月4日輔導會議,是針對多位家長的反映意見,進行入班教學觀察,提出改進建議,並安排黃老師到五年1班、五年3班觀摩教學。
2.10月22日調查小組會議,提出以下之調查意見
(1)教具箱等物品擺置凌亂。
(2)習作簿本的使用情形不佳;同一題型練習太多,導致其他題型練習不足;小朋友回家會提及老師上課會一直重複同樣的課程(例如講授的題型);出作業的狀況,似乎是臨時規劃,未做事先規劃;作業的質、量不合宜,例如造句一次要造20幾個;國語生字做造詞練習,再做造句練習,到第2天又做圈詞的造句練習。
(3)小朋友辱罵老師,但老師不以為意。
(4)班級的秩序稍差;班級上課較吵雜,有時在隔壁上課會被干擾;午休或書香闖關活動時,該班在外面遊蕩的小朋友比較多。
(5)之前校長進行教學視導時,發現上課時師生互動較少,且服裝宜加強。
3.10月30日調查小組會議,提出疑似教學措施失當調查報告,並對輔導策略(詳卷第42-43頁)進行說明
(1)剛開學時,教具未確實使用,教室物品凌亂。
(2)未設置專用練習本或混用,造成學生困惑。
(3)教學進度尚可,惟上課中與學生互動顯得不足。
(4)各科複習卷使用較少,但開班親會後調整量卻過多。
(5)作業未做適當規劃,作業批閱速度較慢。
(6)教師服儀宜再加強。
(7)生字、造詞、造句的作業安排確如反映數量過多。
4.12月5日輔導小組會議,討論教學情形及輔導策略
有關教學措施失當之調查與相關輔導會議,均於相關會議中詳細陳述並紀錄,且提供考核委員做為年終考核依據,綜上考列黃舜欽師4條2款並無失當。

理由
一、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0條:「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因此,必須確定出席人數是否達到法定開會人數,則會議進行之程序方為合法。會議開始前之簽名,即在確定出席人數是否已達到開會之法定出席人數,會議也才能進行。對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在會議規範第4條亦定有明文。次按會議規範第11條第2項:「議事紀錄應由主席及紀錄分別簽署。」縱使是確認會議紀錄有無錯誤,通常也是在下一次的會議議程中進行。準此,原措施學校在會議紀錄作成後,未再請出席成員簽名,以確認該次會議之會議紀錄,並無違誤之處。
原措施學校派員入班觀察,以調查申訴人是否教學措施失當,雖然未事先通知申訴人,但不影響其調查之結果。依教務主任在此案之評議會議上陳明,對申訴人教學進行調查與輔導,純粹是基於協助申訴人提升教學專業能力,非屬於教學不力之不適任教師處理。但是,基於尊重當事人,以及顧及調查與輔導等措施對申訴人而言,並非沒有造成任何影響,是以通知申訴人後再進行,方為妥適,併予敘明。
審究卷附資料,申訴人出席的調查及輔導會議,除10月4日入班觀察後的會議外,其他會議之會議紀錄均出現申訴人發言的紀錄,並非如申訴人所言,未讓申訴人有申辯的機會。
二、申訴人96學年度之成績考核被考列第4條第1項第2款,係因為原措施學校接獲家長反映,謂申訴人教學措施有失當之處,進而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且發現申訴人在教學活動過程中,的確有家長所言之情形,原措施學校為了提升申訴人之教學專業能力,成立輔導小組進行輔導。成績考核委員會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各目之規定進行討論,並分別審酌相關證卷資料,認為雖然未符合第4條第1項第1款各目,但是該當第4條第1項第2款各目之規定,決議核予申訴人第4條第1項第2款。顯然沒有對申訴人為偏頗、不公平對待之情事。
三、查調查結果報告書臚列申訴人在教學措施上有多處失當,申訴人也逐一提出辯駁,認為調查報告指摘之諸多事項,例如上課中與學生的互動不足、複習卷使用較少、作業量的多寡……,並沒有一定之客觀標準可言,難謂教學措施失當。教師當然得依自己之教育專業知識,採用不同的教學方法、輔導管教技巧、班級經營策略,以及設計編纂教材,來引導及激發學生學習,而此部分即屬於教師專業自主權的範疇,其目的在保障學生之受教權與學習權,進而達到實現自我的教育目的。教育乃對人的良心事業,具有特殊的屬性,許多教育工作內容及目標,的確是難以用量化方式訂定客觀標準。然而,如果在數學學習領域,教師講授的內容及學生練習的題目,常侷限在少數的題型,導致其他題型練習不足,學生無法學到數學各項的基本能力,則很難以作業的數量,「沒有一定的客觀標準」,作為辯駁之辭。
次查申訴人任教班級秩序吵雜,有時甚至干擾到隔壁班級的上課;午休或書香闖關活動時,在外面遊蕩的小朋友也比其他班的學生多;負責打掃外掃區的學生,往往上課遲到甚久,在一位家長承擔協助督導外掃區的打掃工作後,學生遲到情形才有所改善;小朋友辱罵老師,但老師不以為意。上述情形在在顯示,申訴人在教學及輔導管教之專業知能,確實有需要強化之處。綜上所述,原措施機關對申訴人96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第4條第1項第2款,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無違誤之處。
四、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3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林莉婷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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