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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11-20, 12:36 PM   #1
tpctc
 
文章: n/a
[考核](八八)北縣教申字第022號(未參加教學研究會致考績四條二款&申訴駁回)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八八北縣教申字第0二二 號
申訴人 ○○○ 男 民國○○○年○月○日
身份證字號○○○○○○○
台北縣立00專任教師
台北縣蘆洲市○○○○○○○
電話○○○○○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立0000
為不服渠被台北縣立0000考評四條二款,提起申訴,本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申訴人於八十七學年度擔任台北縣立0000三民主義專任教師期間,六次的教學研究會有五次未參加,且未參與評選新書。
(二)申訴人與學生言談不甚得當,影響學生心理,有學生書寫資料佐證,且為渠所承認具實。
(三)申訴人未參與與教學無關之該校綜合大樓奠基典禮。

理由
(一)申訴人於八十七學年度擔任台北縣立0000三民主義專任教師期間,六次的教學研究會有五次未參加,且未參與評選新書。雖渠以有課為由未能參與,然查其上下學期課表,其中上學期確有課堂衝突之處,但下學期未有衝堂時實應參與,以了解課程、教材及商訂與教學進度有關之編排,況評選新書對於學生之學習影響至鉅,斷不能視之無足輕重,若果有未能參與之個人特殊原因,亦應透過一定之請假程序,以維學生及個人權益。
(二)對於未參加該校綜合大樓之奠基典禮一案,因確與教學無關,且根據該校教師聘約第八條之規定,實有拒絕參加之相當理由。
(三)對於與學生言談不得當,以至於影響學生心理,經查其言談內容雖未至荒謬絕倫,惟亦應謹言慎行以為學生表率。
總合上述各點,該校係依據「台灣省公立學校教師及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暨該校「教職員考核會議」所議決事項而為通盤考核,對申訴人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措施,致損害申訴人之權益,況且考核四條二款揆其立法意旨,亦係肯定申訴人之優良表現,故其考核並無不妥之處。據上結論,申訴人之申訴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評議議決如主文。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主席:林玉體
中華民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此帖於 2006-11-20 02:21 PM 被 tpctc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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