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北縣教申(三)字第051號(不當體罰致年終考績四條二款&申訴有理)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三)字第0五一號
申訴人 000 男 民國0年0月0日
身份證字號 000
台北縣新莊市00國小教師
新莊市000 電話:(02) 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新莊市00國小
為不服該校將其九十學年度考績考列為「四條二款」,提起申訴,本會評議議決如左:
主文
申訴有理(00國小應另為適法之處置)。
事實
一、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有民眾於縣長信箱中,留言陳情,指明新莊市00國小教師000涉及強迫學生參加「課輔班」補習,及對學生施予不當之體罰。
二、台北縣政府隨即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發函給該校校長000先生,要求其著手調查,並於三日內函覆。
三、000校長旋即著手調查,並於其後撰寫兩份報告呈報縣府。
四、縣府於九十年十二月六日發函給00國小,請該校依函文之說明,糾正0師之行為並要求其立即改進,且將此事列入平日考核評議。
五、縣府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再度發函給00國小,要求該校將000教師疑似強迫學生參加「課輔班」補習及不當體罰列入平時考核案,並請該校成績考核委員會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列入九十學年度成績考核評議。
六、00國小教職員成績考核委員會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考核000教師時,全部委員同意仍給予考核為四條一款,惟該校校長對0師之考核乙案簽註意見,請成績考核委員會復議,於是該校成績考核委員會於七月三日再行復議,經出席之十二位委員一致同意對000教師之考核部份改列為四條二款,九月十日該校新學年度的成績考核委員會再度對0師進行考評,考評結果除仍維持考列四條二款外,並具體陳列其理由。
七、0師不服被考核為「四條二款」於是向本會提出申訴。
理由
一、關於本案當事人000教師九十學年度之成績考核,00國小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即已進行審核,初核後該校校長將000教師之考核提請成績考核委員會復議,該會旋即於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召開000教師九十學年度考核復議案。此二次會議其時間均仍在學期中,召開會議的時間點實有不妥,若該學年度結束前已考核完畢之教師另發生足以影響其原考核之事實,學校將如何處理?
二、00國小其後又在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再度召開九十學年度的教職員成績考核會議,並由新學年度之成績考核委員擔任考核,惟該校提供給本會的「措施機關說明書」,顯示該校九十一學年度之考評會成立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關於此點,本會評議委員於本案審理時,曾就其開會日期及考評會成立之日期,詢問該校校長及人事主任,是否記載錯誤,二人均答覆,沒有錯誤,可見該校九十一學年度成績考核委員尚未選出即已開始執行任務,其程序上違法非常明確。
三、本案,00國小九十學年度之成績考核,非但有召開時間之不妥,甚且其程序上有明顯違法之瑕疵,本會依「程序審查優先實體審查」之審判原則,即不再對於本案為實體上有無理由之審查。
四、據上論結,本申訴案為有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 十 二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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