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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12-06, 12:56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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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九十)北縣教申字第016號(親師溝通不良且未準時監考致年終考績四條二款&申訴駁回)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九十北縣教申字第0一六號

申訴人 000 女 民國0年0月0日
身份證字號 0000000000
台北縣00高中0000老師
台北縣00000000            電話00000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00高中。
為不服該校將其八十九學年度考績考列為四條二款,而提起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申訴人係原措施學校0000教師。
二、據家長及授課學生反應:申訴人教學方式不佳、與學生溝通不良,致影響班級秩序,甚至造成師生之間衝突。
三、另據教務處實地查訪得知:申訴人於監考時,違反「教師監考注意要點」。
四、基於上述理由,原措施學校考績會認為,申訴人於教學上,尚未達到優良及卓著之程度,遂將申訴人考績考列為四條二款。
五、申訴人不服,向本會提起申訴。

理由
一、 教師之專業自主是否表現得當,展現於課堂上,即能從學生之反應得知。申訴人於八十八、八十九學年度任教之班級共六班(000000)。據教務主任與級導師蒞會指出,班上同學、家長及導師對申訴人任教之反應,普遍認為:班級秩序無法掌控,與學生互動不良,並曾與學生發生衝突;講課內容不能引起學生興趣,讓多數學生聽不懂,因而造成學生學習意願低落,課程進度落後‧‧‧等現象。其中000、000班導師為加強該班00程度,另請其它00老師協助上輔導課。並有多位家長投書,認為應該更換申訴人。
二、 原措施學校曾與申訴人溝通,談及師生互動與教法之調整。申訴人亦願意盡力解決問題,加強、改善本身之教學與輔導技巧。
三、 原措施學校基於上述情形,參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認為申訴人教學方法、上課方式、與學生互動及溝通技巧上均有待調整與加強,尚未達第四條第一款第一目:「‧‧‧教法優良‧‧‧成績卓著‧‧‧」,及第二目「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者。」之標準,而其教學態度認真,問題發生後亦能盡力協助解決,符合考列第四條二款第一目:「教學認真‧‧‧」,及第二目:「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者」之規定,將其考績列為第四條第二款,認事用法,洵堪允當。
四、 據上論結,本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十 一 月 二十三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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