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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1-04, 03:43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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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北縣教申(四)字第002號(未即時處理課堂上學生衝突致年終考核四條二款&申訴有理)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四)字第00二號

申訴人 000 男 民國0年0月0日
身份證字號000
台北縣立00高中教師
台北縣永和市000 電話:(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立00高級中學
申訴人為不服該校將其九十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為「四條二款」,而提出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

主文
申訴有理。原措施學校應另為適法公允之措施。

事實
一、 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00高級中學第二次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考核九十學年度該校
教師之成績,教務主任000於會中陳述000老師某次上課時,授課班上某男生拿剪刀要剪女同學的頭髮,女同學害怕在哭,但0師未做處理。另外,在某次考試監考時,監考班級於考試結束前全部提早交卷,收卷後0師就開始講解考題,而隔壁班仍在考試中,有失公平。
二、 該校成績考核委員會最後以11票同意通過考列0師九十學年度成績為「四條二款」。
三、 000老師不服此項考核,於是向本會提出申訴。


理由
一、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七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十條前段規定之意旨觀之,各校對於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導、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之紀錄,綜覈名實作公正、客觀、合理之考核;應根據確切資料,慎重辦理;對於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查原措施學校在該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中所臚列之兩項考核理由,均據老師反映而事後再調查補做紀錄並非巡堂親見,係屬傳聞證據,然該校卻以「巡堂紀錄通知單」方式於會議中呈堂佐證,實有不當。且就申訴人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快下課時,發現二十九號女生呈欲哭狀之際,是否已經詢問該名女生而未獲答覆?是否事後該班班長與該名女生有再對申訴人做補充說明?發生衝突之學生間,其前後座位是否形成教師視線盲點?所持剪刀大小依其前後座位觀之,是否隱密而不易察覺?就監考時提早收卷、講解試題部分,申訴人是否應學生之要求,於提早收卷後,確實為學生講解「答案」,以致影響考試之公平性?凡此爭點既未經詳細調查或交互對質,釐清事實真相,遽認個案調查程序已完備,對申訴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並未一律注意,實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盡調查義務之嫌,與【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及上述辦法規定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準此,建議原措施學校重新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考核,始符程序完備,始謂公平允當,於此合先敘明。
二、 次依原措施學校0主任在本會陳稱,當時該校考績委員另外參酌申訴人平時上課常遲到、班級秩序吵鬧等情形始予以考列四條二款,以致相較於其他曾在段考時發生學生答案卷遺失及試卷未繳交之監考老師而言,雖彼等之情節更為嚴重,但考其平時教學表現優良、對學校之貢獻卓著,故仍予以考列四條一款云云。惟經查證該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中並無此項記載;而就此必要事項亦無平時考核之書面紀錄附卷佐證;且列席作證之教師會理事主席,據其自陳當時並非擔任考績委員:::;學校倘僅憑此片面指控,即予以考列四條二款,要可謂證據力薄弱,尚難形成令人確信其為真實之心證,故本會不予評議,於此併予敘明。
三、 再依原措施學校其他補述理由及附註說明,均非於該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當場提出審議,並附卷佐證,上述均屬傳聞證據,凡此並不在本次評議之範圍,茲不贅述。
四、 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有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主席 游世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年  一  月  十三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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