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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1-04, 03:59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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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北縣教申(四)字第008號(女性教師懷孕需安胎至請假33日致年終考核四條三款&申訴有理)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四)字第00八號

申訴人  000 女 民國0年0月0日
身分證字號 000
臺北縣立00國小附設幼稚園教師
臺北縣土城市000 電話:(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臺北縣立00國小
申訴人不服該校將其九十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為「四條三款」,而提出申訴。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


主文
申訴有理。原措施學校應另為適法公允之措施。


事實
一、申訴人任職於00國小附設幼稚園,於九十學年度因懷孕安胎之需要,自90年12月20日至91年3月8日分段請病假共33天。
二、00國小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於91年7月24日年度考核會議決議考核申訴人為「四條三款」。
三、因考核事涉申訴人權益,申訴人乃向校長口頭陳情,希望能改考列「四條二款」,校長考量申訴人平時教學認真盡職,而且請病假也實在是情非得已,故先同意申訴人之陳情,逕行裁決為「四條二款」,並報府核備。
四、縣府以91年9月18日北府人二字第0910548160號函覆00國小,申訴人之考核不予核備,並請該校重新審議申訴人考核。
五、00國小於收受該函後,未再召開考核會議,該校人事請示校長之後乃依原本考核的結果,檢附考核清冊報府核備。

理由
一、 學校單位對於教師之年度考核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規定之程序,依據事實確實考核,本案原措施學校之考核程序嚴重違反「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故本會只做程序審,未為實質審,此合先說明。
二、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各校校長對本校成績考核委員會之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並於考核案內記明其事實及理由。』00國小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原決議初核申訴人為「四條三款」,該校校長接受申訴人之陳情,未經交回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復議即逕行裁決改列「四條二款」,此不合法之一。
三、 又,本案經縣府以91年9月18日北府人二字第0910548160號函不予核備,並請該校重新審議申訴人考核,該校並未再行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乃逕行以原本考核結果,製作考核清冊報府核備,違反「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此不合法之二。
四、 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有理由,原措施學校應另為合法公允之措施,重新考核,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主席 游世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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