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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1-19, 05:10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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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北縣教申(四)字第017號(積欠債務處理不當致年終考核四條三款&申訴有理)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四)字第0一七號

申訴人 000  女 民國0年0月0日
身分證字號  000
臺北縣中和市00國民小學教師
臺北縣中和市000   電話:(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臺北縣中和市00國民小學
申訴人為不服該校將其九十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為﹁四條三款﹂,而提出申訴。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

主文
申訴有理

事實
一、 申訴人任職於00國小,因受朋友拖累及購屋貸款共積欠四筆債務計1、***26萬(已清償)2、同事***107萬(現正執行中)3、華僑銀行92萬(已清償)4、中興銀行20萬(已清償)。
二、申訴人九十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四條三款,過程如左:
(一)91年8月2日00國小考核會議以申訴人已有誠意解決債務、決議考核四條二款,並以91年8月12日北00國人字第0910002015號函,函報縣府核備。
(二)縣府以91年9月3日以北府人二字第0910522293號函退回申訴人核備案。
(三)00國小於91年9月18日召開考核會議討論,以考量申訴人過去與現在整年的表現及其整個代扣款的過程和結果,仍決議考核四條二款,並以91年10月1日北00國人字第0910002421號函,函報縣府核備。
(四)縣府乃以91年10月28日北府人二字第0910584597號函「……此金錢借貸行為,因無力償還,造成同儕關係緊張,且法院強制執行亦造成校內師生不良示範,足示其品德生活難謂學生表率,且影響學校聲譽及形象甚鉅。……本府依同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後段規定,逕行改核為四條三款第五目:『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者』留支原薪。」
(五)00國小再以91年11月12日北00國人字第0910003103號函,函請縣府重新核定。
(六)縣府以91年11月27日以北府人二字第0910668147號函,確認考核四條三款,並請學校製發考核通知書。
(七)00國小乃以校長名義製發申訴人九十學年度四條三款之考核通知書。

理由
一、 縣府以91年10月28日北府人二字第0910584597號函,逕行考核申訴人四條三款的理由有二:
(一)金錢借貸行為,因無力償還,造成同儕關係緊張。
但依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北00國人字第0910003103號函說明六表示「……所謂造成同儕關係緊張,在九十學年度並未對學校造成困擾。」蓋此金錢借貸事件是否造成學校同儕關係緊張以學校同儕感受最為準確,學校既明確表示未產生困擾,則應可採信。
(二)法院強制執行造成校內師生不良示範,足示其品德生活難謂學生表率,且影響學校聲譽及形象甚鉅。
但依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北00國人字第0910003103號函說明五表示「……借貸問題的發生,當然會造成師生些許震撼,不過從許師面對問題、解決問題;努力償還債務的態度來看,似乎也是一種率真的教育方式,其給予師生的影響,也不可不謂有部分的正面效應。」此借貸事件申訴人服務學校00國小願意正面看待申訴人勇於面對問題的負責態度,實不宜再謂造成師生不良示範。
二、按「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目:「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者」何謂「品德、生活較差」應依社會通常情感解釋始較妥當,任何一個人甚至於是教師或公務員在其一生當中,均有可能因為任何自己能控制或不能控制的因素而遭遇經濟上的困境,如果惡意欠債不還,或是惡意拖欠不思解決債務,或可謂品德生活較差,但如果已經勇於誠實面對債務,誠心解決債務,也解決大部分的債務,卻仍然被認為是品德生活較差,似已不符合社會通常情感解釋而失之過苛。
三、申訴人積欠四筆債務是事實,積極的努力償還也是事實,至今也已償還其中三筆債務,只餘一筆正在償還之中,且申訴人表示渠之所以會積欠債務兩百多萬元乃係因受朋友拖累所致,並非惡意。依常理亦不應當以品德生活較差視之。
四、教師年度成績考核,是對教師整年度教學工作之綜合考量,且申訴人服務學校00國小三次以正式函文函請縣府堅持應將申訴人年度考核考列四條二款觀之,對於申訴人整年度之教學績效是持肯定的態度,若只因為個人非惡意因素發生經濟上的困難,且有誠意解決債務,而仍給予四條三款之考核,則已失去年度考核的真意,對申訴人亦不公平。
五、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有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主席 游世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年  四  月  十八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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