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教師會教師諮詢服務網  

返回   新北市教師會教師諮詢服務網 > 類別 >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書案例 > 專題:[考核類別]
申訴評議書案例 單行法規及函文 教師申訴參考資料 教師法令諮詢及申訴 申評委員介紹 搜尋論壇 今日新文章 標記所有討論區已讀

發文 回覆
 
主題工具 搜尋本主題 顯示模式
舊 2007-01-21, 08:33 AM   #1
tpctc
 
文章: n/a
[考核]北縣教申(四)字第38號(體罰學生親師溝通不佳致年終考核四條三款&申訴有理)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四)字第0三八號

申訴人  000 女 0年0月0日
身分證字號 000
臺北縣立00國中教師
臺北縣新莊市000 電話 (02)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 臺北縣立00國中
申訴人不服原措施學校成績考核為四條三款。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

主文
申訴有理。原措施學校應依法重新選舉九十二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並重新考核申訴人九十一學年度之成績考核。
事實
一、 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未署名之一年級家長意見反映書送交原措施學校,內容為:(一)導師因整潔工作影響其數學授課時間。(二)學生成績較不理想時,處罰學生蹲跪,使學生身心受創。(三)導師未能督導學生中午用餐。(四)導師不易溝通,且未留下電話,班上問題無法有效改善。(五)班親會幹部肯定導師段考前加強課業,但部份家長質疑意見反映未有效改善,反應趨於激烈。教務處說明此為113班班親會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反應之意見,校長認為家長做意見反映時應署名班級方能聽取雙方陳述,或要求教師改善。
二、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一年十三班班親會意見書送交原措施學校,有三十位家長連署簽名,內容略稱:老師教學技巧、績效不良、班級經營不佳、推銷昂貴的諾麗果汁、常無理由發脾氣罵學生、處罰學生過於嚴苛、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與老師不易溝通,希校方更換導師、數學老師。申訴人說明家長部分指控並非事實,會主動與家長互動以減少誤解。
三、九十二年一月六日原措施學校召開專案行政會議,討論113班親會代表反應申訴人教學不當乙案。會後決議發通知書給申訴人,督促其改善教學技巧及不當行為,否則將予調整職務及列入年終考核辦理。申訴人於收到原措施學校通知書,其內要求(一)勿向家長推銷健康食品。(二)依「學生輔導管教辦法」管教學生,不作不當體罰。(三)上課不談論無關課程內容之事,並按時下課。(四)數學考卷尤其是計算題,不宜由學生互相批改,(五)應採分段計分方式,與家長保持良好溝通。
四、原措施學校通知申訴人,申訴人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第三次段考113班數學試卷叫學生批改,經查屬實,違反規定,請確實改進。
五、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署名119班全體家長之開會紀錄送交原措施學校,內容略稱申訴人擔任該班數學老師,綜合學生反應:(一)申訴人教學呆板、敷衍、作答必須遵照老師的方式,計算過程不符合則不給分。(二)情緒化教學,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三)老師很兇,學生上課聽不懂又不敢問…。要求學校正視這些問題。
六、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因申訴人指導之數學科科學展覽作品說明書格式與規定不合,且作品草率不宜送件參賽。申訴人說明未被告知參賽時間與詳細辦法,所以無法達成;且家中有幼兒照顧,指派參賽不合理。原措施學校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申訴人指導學生參加數學科科展不力,內容草率,決議併入年終考核。七月二十三日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因申訴人上列事項符合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表決以十一票通過。
七、申訴人不服,依法提出申訴。
理由
一、 按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十條:「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教務、訓導、輔導、總務、實習輔導及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人員中推選產生後報請校長遴聘之,…。」另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 (推) 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成績考核委員與教師評審委員選 (推) 舉方式均需依上述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二、 查原措施學校人事室九十二年七月公告之九十二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名單,其內說明除當然委員外其餘十位由票選之教評委員擔任。再查九十二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選票上之說明二:依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校務會議決議,每人僅得兼任一項職務,且依優先順序,已當選(一)級導師或(二)合作社理監事,不得被選為教評會委員,並於選票上標示何人為級導師或合作社理監事。原措施學校於選舉時,排除上列人員被選舉之資格,與成績考核委員與教師評審委員選 (推) 舉規定有違,雖該選舉辦法經原措施學校校務會議通過,但仍不得違反上級機關的規定。
三、 程序不備,實體不論。本申訴案以程序審查論結,申訴人為有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主席 游世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回覆時引用此帖
發文 回覆


主題工具 搜尋本主題
搜尋本主題:

進階搜尋
顯示模式

發表規則
不可以發文
不可以回覆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論壇啟用 BB 語法
論壇啟用 表情圖示
論壇啟用 [IMG] 語法
論壇啟用 HTML 語法
論壇跳轉


所有時間均為台灣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10:31 PM


Powered by vBulletin 版本 3.6.2
版權所有 ©2000 - 2024,Jelsoft Enterprises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