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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1-21, 08:53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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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北縣教申(四)字第47號(教學不力致年終考核四條二款&申訴有理)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四)字第0四七號

申訴人  000 女 民國0年0月0日
身分證字號 000
臺北縣立00高級中學
臺北縣000 電話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臺北縣立00高級中學
不服00高中將申訴人九十一學年度考績考核為四條二款,提起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
主文
申訴有理,原措施學校應另為適法公允之處置。

事實
一、原措施學校00高中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召開九十一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就申訴人教學不力,所教班級成績不理想,很少見其備課及批改作業,且擔任英語科召集人表現不力,實驗研究組組長教學上無明顯進步,經全體委員討論後,以八票對三票決議將申訴人考列四條二款。申訴人認為以上所述之工作內容均已圓滿如期完成,不應考列四條二款
二、申訴人對此表示不服,依法爰向本會提出申訴。

理由
一、按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十條之規定「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教務、訓導、輔導、總務、實習輔導及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人員中推選產生後報請校長遴聘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此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案之措施機關00高中九十一學年度成績考核委員會組成名單將教師兼圖書館主任000及教師兼秘書000列為當然委員,明顯違反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十條之規定,影響申訴人程序保障權益甚鉅。
三、程序不備,實體不論。本申訴案以程序審查終結,申訴人申訴為有理由,原措施機關應撤銷原處分,改依上述相關規定組織合乎法定之成績考核委員會,重新就當事人之績效為審議,始謂公平允當。
四、據上結論,本件申訴案為有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主席 游世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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