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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函文]
[函文]公務人員請公假療治,機關長官得否依權貴逕予認定給假等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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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31, 08:4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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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pc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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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文]公務人員請公假療治,機關長官得否依權貴逕予認定給假等疑義一案
有關
公務人員請公假療治,機關長官得否依權貴逕予認定給假等疑義一案
因
原「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係
因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之規定
且有新法規「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之發布實施
故
「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已於930127以
行政院、考試院93年1月27日院授人給字第0930060645號、考台組參一字第09300000901號令廢止廢止
是以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亦適用教師身份
茲轉貼來自
(臺北縣政府95.05.23北府人二字第0950396096號)函文內容
有關
公務人員請公假療治,機關長官得否依權貴逕予認定給假等疑義一案
供各位教育界的伙伴參酌之
臺北縣教師會 政策法規部 殷童娟
上傳的附加檔案
公務人員請公假療治,機關長官得否依權貴逕予認定給假等疑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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