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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6-11, 10:18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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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北縣教申(五)字第94067號(訓輔失當致年終考核四條二款&申訴駁回)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五)字第94067號

申訴人 ○○○ 民國 ○○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A○○○○○○○○○
服務學校及職稱:臺北縣○○鎮○○國民小學教師
住居所:臺北縣○○鎮○○街○段○巷○○號○○樓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臺北縣○○鎮○○國民小學
申訴事由:申訴人因考績事件,不服原措施學校95年6月13日北○○人字第0950002082號93學年度年終考核成績,依法向本會提起申訴。

本會評議決定如下 :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緣申訴人係原措施學校之教師,因不服原措施學校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給予93學年度年終考核成績,依法提起申訴。
二、本件申訴案之訴辯意旨摘述如下:
(一)申訴人於申訴書之申訴事由略為:「○○國小考核會以本人訓輔不得法為由,考核93學年度4條2款。肇因學生誤解老師鼓勵關懷之舉止,向學務處投訴。業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並無不當之情事。考核會不該以此師生誤解而曲解條文。」希望獲得之補救為:「希望考核委員會尊重性別平等委員會的處理結論,也尊重教師的人格及專業,恢復4條1款。」
(二)原措施學校答辯說明略以:
本校予以○○○老師(以下簡稱○師)第4條第2款年終考核成績,乃因93學年度學務處由去霸凌學生事件調查表得知,○師班級部分學生反應,○師對其管教行為上有不當之情形發生。遂經學務處訓育組長轉請性別平等委員會了解情況,並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並於94年5月27日完成本案所有調查及輔導工作。此案調查結果並不構成性騷擾事件,本校考核會尊重性別平等委員會之考量。因此事件並未構成性騷擾,所以認為其品德生活考核並無不良紀錄。但認為○師因受學生至校長室投訴,故未能符合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故考列第4條第1項第2款。

理由
ㄧ、教師成績考核之考評項目,諸多富高度屬人性及人格條件之價值判斷,故除辦理考核業務有法定程序上之瑕疵、對事實認定有違誤、成績考核委員會未遵守一般公認判斷之標準、有與事件無關之考慮牽涉在內及違反平等原則等情事外,對其『判斷餘地』理應尊重,合先敘明。
二、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規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1級外,並給與1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2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四)事病假併計在14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 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以上8目要件必需全部符合始得考列第4條第1項第1款。
三、經查,原措施學校考核委員會決議給予申訴人第4條第1項第2款,係根據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之資料為考量。雖該事件並未構成性騷擾,其品德生活考核並無不良紀錄存在,但認為申訴人因受學生至校長室投訴,投訴內容經查證後確屬事實,故未能符合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故考列第4條第1項第2款之理由並非無據。本會審酌原措施學校提供紀錄(案卷資料第50頁):「柳師回應接受調查結果及決議,並同意為他不當的行為向學生道歉,並承諾立即改進並不再犯。也同意日後積極參加相關的研習」等說詞,應屬可採,申訴人自認係因學生誤解老師鼓勵關懷之舉止說詞,不足採信。
四、次查,原措施學校考核業務係遵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理,並無法定程序上之瑕疵;成績考核委員會對事實認定,係根據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所提供之資料為主;決議時排除與事件無關之考慮,亦遵守一般公認判斷之標準與平等原則,所作之決議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並無牴觸,認事用法並無不當。
五、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3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決定,得於本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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