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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1-14, 01:52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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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北縣教申(六)字第96013號(教訓輔失當致申誡1次&申訴駁回)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六)字第96013號
申訴人 ○○○ 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
服務機關及職稱:臺北縣○○國民小學教師
住居所:○○○○○○○○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臺北縣○○國民小學
申訴事由:申訴人為不服原措施學校以「教學、訓輔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為由記申誡1次,依法提起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下: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申訴人係原措施學校之教師,於94年3月17日對學生管教失當,用拳頭及膝蓋蹬打學生,致學生受傷,經原措施學校處以申誡2次。申訴人不服,向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經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有理由。原措施學校於95年11月22日召開95學年度第4次教師成績考核會議,依據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理由三、申訴人不否認因情緒失控而有蹬打學生之肢體動作,致學生身體瘀青受傷之明確事證,處以申誡1次處分。
二、申訴書意旨略以:
事件發生後,經與家長溝通說明,家長亦能體諒申訴人教育學生之用心與目的,支持該生繼續參加團隊,持續訓練。畢業後,該生亦於教師節探望本人。家長、該生與本人互動融洽,可知該生並未生學習或身心之傷害。而該生積極參與社團及參加比賽,更證明無損學習興趣與權益。
三、原措施學校說明略以:
95年3月17日申訴人於田徑隊練習後,發現吳姓學生在請領獎學金的簽名簿冊上字跡潦草,一時欠缺情緒管理,用膝蓋及拳頭蹬打該生肚子,致身體瘀青,經原措施學校處以申誡2次。申訴人不服,向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經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有理。原措施學校於95年11月22日召開95學年度第4次教師成績考核會議,依據評議書理由三、申訴人不否認因情緒失控而有蹬打學生之肢體動作,致學生身體瘀青受傷之明確事證。認為申訴人管教學生失當,致損學生學習權益,其事實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7目「教學、訓輔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之規定,故處以申誡1次處分。
理由
一、申訴人擔任學校田徑隊的教練,教導田徑隊學生學習運動知識與技能,使具有運動天賦之學生充分發展潛能,係對學生為適性發展之引導。學生為不成熟的個體,思慮欠周,行為難免有犯錯的時候,因此需要教學者給予不斷的教導與糾正,才能使學生經由教育的過程養成健全的人格。身為教學者的申訴人理當本於教育理念,依據教育之專業知能與素養,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管教學生。縱使學生如申訴人所說,在糾正其字跡醜陋時,有「態度不佳」的情形發生。具備教育專業知能的申訴人,應本著這類學生更需要教育的心態,以妥適的教育方式教導他,導正他的偏差行為,而非以蹬打之肢體行為替代。
二、學生學習權的保障,為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所明定。學習權的具體內涵包含提供學生多元而開放的環境,而最終的目的在於「使學生充分與自由的開展人格與智慧」。此處的「環境」除了父母、國家及教師,在家庭、學校及社會等客觀環境形成下影響學生外,其個別對教育所含之精神、倫理、觀念與價值的主觀環境,尤其重要。參加田徑隊學習運動技能,雖然不是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的正式課程,但還是屬於校內的學習活動,因此該生在田徑隊練習的學習權仍應受到相同的保障。申訴人雖然出於愛之深,責之切而處罰該生,但此肢體行為並不能導正該生的字跡,使其變得工整,也無法立即改變該生的個性與態度。申訴人肢體之行為具有侵略性,事件發生後會改變學習情境,致使客觀的學習環境變動,進而影響學生的學習效果。甚至侵略性之肢體行為所蘊含的觀念與價值,亦將影響學生的價值觀與態度。查申訴案措施機關說明書第3頁:「原措施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依據申訴人出席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以及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第19次會議的陳述事實,認定該生原本對運動熱愛,參與學校田徑活動及對外比賽,現因洪師管教失當致情緒失控有蹬打學生受傷情狀,故選擇退出田徑隊,顯見直接影響該生應有之學習權益。」原措施學校認定申訴人管教行無失當之事實,並無不妥之處。事後該生雖然歸隊繼續練習,且縱如申訴人所稱:「該生積極參與社團及參加比賽。」但仍然無法否認該生在事件發生後,退出田徑隊,中斷運動知能的學習,而學習權益受有損害之事實。原措施學校就申訴人對學生管教失當,用拳頭及膝蓋蹬打學生,導致學生受傷之行為,依據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7目「教學、訓輔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之規定,處以申誡1次處分,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令並無違誤。
三、據上論結,本件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3條規定,決議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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