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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12-06, 01:19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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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北縣教申(三)字第024號(教學不力致年終考績四條二款&申訴駁回)

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 北縣教申(三)字第0二四號
申訴人 000 女 民國0年0月0日
身份證字號 000
台北縣立00國中教師
台北縣新店市000 電話:000

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台北縣立00國中
為不服該校將其八十九學年度考績考列為四條二款,而提起申訴。

本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議決如左 :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一、申訴人係原措施學校任教之老師(登記任教主科為國文,第二專長為歷史)。
二、於八十八學年度任教0年0班國文,第二學期經該班導師反應其上課品質不佳,原措施學校遂將其調整課務,並延攬其至教務處擔任行政助理,希望就近了解及輔導,協助其改善教學,但皆未見成效。
三、八十九學年度,原措施學校為避免學生再有不良之反應,於是以申訴人第二專長(歷史)排課。開始時,申訴人與學生互動還沒出現問題,直到下學期,發現學生反應日漸不佳。
四、原措施學校認為:既以歷史科目編排申訴人任教,理所當然必須與同仁輪流命題,及做試題分析,但其所出試題內容並不妥當。
五、申訴人與同仁分工研擬該校九年一貫「鄉土課程」之教案,因其所擬之教案不符合其所分配之主題,而未被教學研究會所採用。
六、原措施學校曾邀請歷史科教學研究會教師,前往觀摩申訴人任教0年0班之教學,並做成評量表,紀錄在案。
七、原措施學校為使申訴人與該校其他教師教學品質有所區分,故建議該校考核委員會給予考列四條二款。

理由
一、按教師上課若要有效率的將知識傳授給學生,必須控制好班級秩序,做好班級經營。據原措施學校教務主任蒞會說明,及該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紀錄均指出:申訴人之前教授國文課,及改調任後教授之歷史課、童軍課,在課堂上均無法妥善維持班級秩序,致使上課情況不佳,曾多次引起家長向該校反應,要求更換老師、、、等情事。雖經申訴人表示,每次均有適當處理,但發生次數過於頻繁,嚴重影響教學品質。
二、次按教師分科任教,應秉專業知識,達到教學目標,縱使補充課外知識,亦不能太過偏離主題。據該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指出:申訴人上課內容常與任教科目不相符合,致使學生聽不懂上課內容,例如:輔導課上歷史課程時,申訴人卻拿出徐志摩詩句或雜誌中有關國文方面的資料來上課。曾安排歷史科老師觀摩申訴人教學,發現申訴人竟在黑板上寫著「無題」兩字,並告訴學生,這是李商隱的詩句,經查與其所要上的「毛澤東與中共的武裝割據」歷史單元,完全不相符合。歷史科召集人,根據其他歷史老師的評論,綜合認為,申訴人無法掌控專業課程。
三、基於上述原因,原措施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認為,於正常之教學情況下,理應區別申訴人與一般教師之教學品質,遂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考列其第四條第二款。期間雖經台北縣政府函文略謂:「0師有疑似教學不力狀況,上開情形顯與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不符,請貴校重新審議考核、、、」等語,但考量申訴人教學仍屬認真,乃維持原議考列,並請其他相關任課老師,輔導申訴人改善其教學品質,處事用法,洵堪允當!
四、據上論結,本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一 月 十 一 日
如不服本評議書議決,得於本評議書送達次日起卅日內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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