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30, 04:5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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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回應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提出「與其鼓勵教師取得碩士學歷,不如訂出教師評鑑期程」
發稿單位:教育研究委員會990827
教育部於94年11月公布「教育部補助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95年開始辦理「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97學年度試辦期滿3年後,98年度名稱修正為「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刪除「試辦」二字,將「計畫」修正為「要點」,並列入教育部98-101年重要施政計畫積極擴大辦理。重申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係形成性評鑑,與教師績效考核、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與教師分級(進階)制度分開處理,仍採教師自願參加,須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所謂教師評鑑,係指涵蓋形成性評鑑的總結性評鑑,即將教師評鑑結果與教師績效考核、淘汰、分級或認證等措施相結合。當前我國之教師評鑑分為三部分辦理,分別是:(一)教師績效考核、(二)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三)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前兩者與教師薪資、教師留任與否有關,後者在現階段屬形成性評鑑的教師支持系統,目的為協助教師依據客觀評鑑歷程與結果進行後續專業發展,進而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教育部為了解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成效,經由調查得知,教師採用最多的評鑑方式是以教學觀察為主,教學檔案為輔,少數高中職學校兼採蒐集學生意見的問卷調查。其中同儕評鑑人員公正、客觀、有效的評鑑方式,可以幫助教師透過同儕專業對話了解學生的學習成效,進而反思如何進行專業成長以改進教學技術,因此評鑑實施之主要目的係協助教師以有效教學方法提升教學品質。
為擴大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教育部業完成相關配套措施,包括:辦理方案評鑑檢視辦理成效;研訂參考性後設評鑑規準與工具,輔導參與縣市辦理後設評鑑;公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共通性專業發展評鑑規準、高中學科(領域)暨高職群科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規準,供辦理縣市及學校參考選用;成立輔導網絡小組,組織中央輔導群,由輔導員、輔導專家與輔導夥伴協助解決辦理問題;維運「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網站;成立區域人才培育中心協助培育評鑑相關人才;推動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整合體系與認證機制計畫,提供教師後續專業發展策略與指引;編印「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參考手冊」,持續深化評鑑人員專業知能,進而型塑共認之教學專業內涵與教師專業評鑑文化。
為賦予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評鑑之法源,教育部刻正研修「教師法」,在該法尚未立法通過前,本評鑑實施要點未有強制實施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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