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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新聞稿]別讓階級複製從此開始─受薪家長出席學校日活動應給予公假記者會


李雅菁
2008-09-09, 08: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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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師會 新聞稿
發稿日期97/09/09
新聞聯絡人:全國教師會文宣部主任羅德水0980523069、0920439868
※新聞稿內容記者會後公告全國教師會網站,網址:http://www.nta.org.tw/



別讓階級複製從此開始,學校家長日應為給薪公假


教育基本法規定,培養健全國民係國家、教師、父母共同之責任;教育部草擬中的「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法」亦明訂:「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開學後兩週內,舉辦學校日,介紹任課教師及學校相關行政人員,並說明有關班級經營計畫、教學計畫、學生學習計畫或其他相關事項。」其目的正是透過親師深入的對談互動,一則讓家長理解學校的辦學理念、老師的班級經營、管教方式與教學計畫,一則也讓老師能有效掌握孩子的身心狀況與在家表現情形,從而為孩子找出最佳的教育方式。

但是,全國卻有許許多多的上班族家長會說:「孩子,對不起!爸爸、媽媽要上班,不能去!」分析起來,除私人因素外,家長無法參與學校日的主因大概以工作因素為多。一般而言,時常必須受生計問題或工作因素牽絆的又以勞工家長居多,家長缺席學校日的比例越高,不僅使學校辦理親師日的美意大打折扣,更連帶讓教育基本法的立法意旨淪為空談。或許有人要問,學校不是多在假日或晚上辦理學校日嗎?家長為何無法出席?殊不知私人企業受僱者的作息不同於一般公務機關,即便是假日或晚間同樣有許多勞工必須加班輪班,這是多數台灣勞工朋友共同的處境。

進一步言之,對於弱勢家長無法出席學校日,吾人不應只以親師之間失去了一次直接對話的機會小看。試問,勞工家長如果連孩子的學校日活動都無法出席,其他重要學校教育事務又如何可能參與?觀諸各中小學家長依法應參與的各種會議,諸如:教師評審委員會、校務會議、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乃至於校長遴選等,其所謂家長代表也者,有多少是出身勞動家庭的家長?事實再明顯不過,弱勢家長或勞工家長在種種結構的限制下,確實無法如同中上階級的家長那樣參與學校教育事務,值得正視。以美國為例,加州早在1995年時就曾經通過「家庭學校合作法案」(Family-School Partnership Act),給予家長最多一年40小時休假參與學校事務的權利,其他各州也正陸續研擬給予家長公假參與學校事務的相關法案。

全教會建議,包含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在內,各種教育資源之分配不僅不能因為家長的出身、階級、職業而有所不同,政府反而應積極提供各種協助,消弭階級因素在教育事務中的影響,讓相對弱勢的受薪階級家長,擁有同等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與孩子成長的權利,以符合憲法國民受教機會一律平等,以及政府應扶助弱勢之立國精神。

為協助勞工家長以給薪公假方式參與學校日活動,全國教師會建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7條如下:「紀念日、勞動節日、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及勞工出席子女之學校家長日、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安置會議等,均應休假。」此外,「幼稚教育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等均應同步修正。以讓不同社經背景的家長均能平等的參與校務以及孩子的學習,並讓教育重拾促進階級流動的功能,而非階級複製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