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雅菁
2008-09-15, 01:07 PM
臺北縣國小、國中、國中小組織規程,在本會及青山國中小教師會的努力下,縣府終於正視國中小行政編制不足的問題,在組織規程中正式納入國中小的規範,以往國中小雖同時有國中部及國小部,但在計算相關組織編制卻僅計算國中的班級數,造成國中小這樣體制的學校特別的辛苦。
茲檢附新修正之「臺北縣立各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
97.09.10 97年9月10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70647151號令:修正「臺北縣立各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第七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
【北(自則)10─53-2】
臺北縣立各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
第 七 條 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依國民中學部(以下簡稱國中部)及國民小學部(以下簡稱國小部)合計之總班級數,定其組織如下:
一、六班以下:設教務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務處得設教學組、資訊組;總務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
二、七班至十二班: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務處得設教學設備組、註冊組、資訊組;訓導處得設訓育組、體育衛生組;總務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輔導室得設輔導組、資料組。
三、十三班以上: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務處得設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資訊組;訓導處得設訓育組、生活教育組、體育組、衛生組;總務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輔導室得設輔導組、資料組。
四、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其國小部十三班以上增設教導處,其下得設教務組、學輔組。
第 十一 條 學校設人事室者,置主任、助理員、書記;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本府派員兼任,置專任人事管理員者,得置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未置人事管理員者,由本府派員兼辦。
第 十六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茲檢附新修正之「臺北縣立各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
97.09.10 97年9月10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70647151號令:修正「臺北縣立各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第七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
【北(自則)10─53-2】
臺北縣立各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
第 七 條 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依國民中學部(以下簡稱國中部)及國民小學部(以下簡稱國小部)合計之總班級數,定其組織如下:
一、六班以下:設教務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務處得設教學組、資訊組;總務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
二、七班至十二班: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務處得設教學設備組、註冊組、資訊組;訓導處得設訓育組、體育衛生組;總務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輔導室得設輔導組、資料組。
三、十三班以上: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室。教務處得設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資訊組;訓導處得設訓育組、生活教育組、體育組、衛生組;總務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輔導室得設輔導組、資料組。
四、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其國小部十三班以上增設教導處,其下得設教務組、學輔組。
第 十一 條 學校設人事室者,置主任、助理員、書記;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本府派員兼任,置專任人事管理員者,得置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未置人事管理員者,由本府派員兼辦。
第 十六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