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雅菁
2008-10-17, 01:24 PM
重要公文
教師依規定核給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等,不得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檢附教育局及教育部公文。
教師依規定核給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等,不得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檢附教育局及教育部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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