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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雅菁
2009-05-18, 11:22 PM
【全國教師會新聞稿】

全教會呼籲:停止量身修法,並通盤檢討中小學校長遴選制度

針對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6條修正草案」,放寬曾任國中小校長四年以上即可擔任高中校長,全國教師會表示以下意見:

一、立法院再次為特定人量身修法,殊不足取:
此次修法是繼立法院去年兩度修正國民教育法-包括「開放小縣市連任中的現職校長得提前參與校長遴選」,以及「屆退校長毋須遴選即可延任至退休」後,再一次為特定人量身修法,實不足取。
長期以來,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破壞教育法制的事例層出不窮。以台北縣政府為例,原本國中小主任的甄試區分為一般地區與偏遠地區兩類,且規定偏遠地區主任應於偏遠學校服務三年方可轉任一般地區。神奇的是,就在某現任縣教育局高層擔任偏遠國中主任一年後,偏遠地區主任應服務偏遠學校之規定竟然縮短為一年,毫不意外地,這位當年的國中主任在偏遠地區服務滿一年後隨即轉任一般地區,自此更是平步青雲。
不得不讓人質疑,此次立法院的修法是否又為特定人轉換跑道,提供了一個絕佳的機會?

二、中小學校長遴選應通盤檢討:
全國教師會反對破壞教育法制的修法,但是,對於「各級學校校長任用資格」二十多年來不曾修正的現象,全教會亦主張應通盤檢討,建議修法重點如下:
(一)擴大校長來源至有五年專任教師年資之以下人員:
1、現職或非現職,具有導師和學校行政經歷之教育人員。(修正第4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第6條第一項第一、二款)
2、具有導師經驗之中央與地方教育行政文官。(修正第4條第一項第四款;第6條第一項第二款)
3、曾任各該階段專任教師十年以上之教師。(第4條第一項第五款;第條第一項第三款)
4、具有二年以上經驗且績效優良之學術機構專業人員(修正第4條第一項第六款;第6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僅規定校長資格,不再辦理甄選儲訓,凡符合資格者皆可參加校長遴選,且全國通用,不受地域限制:
我國現行國民中小學校長之任用,係採取「先考後訓」方式,儲備人數有限;其次在校長證書之取得程序、儲訓內容及在職進修,多年來均由地方政府自行辦理,不僅在甄選過程時有弊端發生,不同縣市之校長資格亦無法通用,校長經驗宥於一地,且校長對與教育專業有扞格之地方政治決策難有堅持,實難符合國家發展之需要。
而高中職校長僅作資格,並未甄選儲訓,凡符合資格者皆可參加校長遴選,全國通用,不受地域限制,數十年來效果良好,國中小校長之甄選儲訓與高中職現行制度相形之下,反成畫蛇添足、多此一舉。
自去年520以來,完全執政的國民黨在國會取得四分之三席次,理論上,這正是大刀闊斧檢討並建立教育法制的最佳時候,企盼立法院停止為特定人量身修法,並朝通盤檢討中小學校長遴選之方向,為我國中小學校長遴選建立長久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