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偉森
2009-06-23, 09:43 AM
教育部即時新聞:《明訂教師提前請娩假之日數及放寬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計算》
教育部第633次部務會議討論通過「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全案將於近日循程序修正發布。本次修正除配合97年1月16日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修正施行,調整陪產假日數外,並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及解決教師分娩前申請娩假之爭議,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教師在分娩前如已請畢產前假8日,仍有需要請假者,不 須檢附 醫師證明就可以申請娩假,但提前申請娩假日數,最多為21日(不含例假日)。
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將現行陪產假日數,由2日修正為3日。
三、原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教師,復職當年兼任行政職務者不能享有休假,次學年度繼續兼任行政職務時,才能依前一學年度在職月數比例給予休假。修正後規定,教師在復職當年就可以依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給予休假,次學年繼續兼任行政職務時,休假日數依所具休假年資核給。
教育部表示,為體恤教師需長時間站立書寫的職業特性,未來教師提前請娩假不用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就可以給予娩假,但仍需保留21日於產後,以利產後恢復;另因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復職當學年度就可依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給予休假,一方面提高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後復職兼任行政職務的意願,另一方面也減輕學校尋找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的困難。
教育部第633次部務會議討論通過「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全案將於近日循程序修正發布。本次修正除配合97年1月16日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修正施行,調整陪產假日數外,並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及解決教師分娩前申請娩假之爭議,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教師在分娩前如已請畢產前假8日,仍有需要請假者,不 須檢附 醫師證明就可以申請娩假,但提前申請娩假日數,最多為21日(不含例假日)。
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將現行陪產假日數,由2日修正為3日。
三、原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教師,復職當年兼任行政職務者不能享有休假,次學年度繼續兼任行政職務時,才能依前一學年度在職月數比例給予休假。修正後規定,教師在復職當年就可以依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給予休假,次學年繼續兼任行政職務時,休假日數依所具休假年資核給。
教育部表示,為體恤教師需長時間站立書寫的職業特性,未來教師提前請娩假不用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就可以給予娩假,但仍需保留21日於產後,以利產後恢復;另因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復職當學年度就可依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給予休假,一方面提高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後復職兼任行政職務的意願,另一方面也減輕學校尋找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