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雅菁
2009-11-17, 07:57 PM
轉知教育部新聞稿
立法院三讀通過「教師法第14條、第39條修正草案」
發稿單位 人事處 單位聯絡人 陳佳吟 發布日期 98-11-06 聯絡電話 (02)77365938
電子信箱 charmy@mail.moe.gov.tw
立法院今日(98年11月6日)三讀通過行政院函送審議之「教師法第14條、第39條修正草案」,除配合民法部分條文修正,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或輔助宣告」,並增列教師如涉及校園性侵害學生案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應立即解聘之規定。
教育部表示,日前發生校園教師性侵害學生案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卻以停聘處理確實不恰當。教育部除自行政面加強,例如訂頒「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彙整各縣市承辦人員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成立「全國通報疑似不適任教師聯絡窗口」、舉辦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研習宣導、完成「疑似不適任教師處理專區」、97年8月完成建置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外,並將不適任教師之處理績效作為補助各縣市政府之重要參考依據。為加速校園教師性侵害案件之處理程序,本修正案增列教師涉性侵害案件,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不需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先予停聘,並靜候調查;如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者,不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應立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之規定。上開法案施行後,能加速處理校園教師性侵害案件,以維校園安全。法案將俟總統令修正公布後,配合民法修正施行日期自98年11月23日施行。
立法院三讀通過「教師法第14條、第39條修正草案」
發稿單位 人事處 單位聯絡人 陳佳吟 發布日期 98-11-06 聯絡電話 (02)7736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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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日(98年11月6日)三讀通過行政院函送審議之「教師法第14條、第39條修正草案」,除配合民法部分條文修正,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或輔助宣告」,並增列教師如涉及校園性侵害學生案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應立即解聘之規定。
教育部表示,日前發生校園教師性侵害學生案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卻以停聘處理確實不恰當。教育部除自行政面加強,例如訂頒「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彙整各縣市承辦人員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成立「全國通報疑似不適任教師聯絡窗口」、舉辦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研習宣導、完成「疑似不適任教師處理專區」、97年8月完成建置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外,並將不適任教師之處理績效作為補助各縣市政府之重要參考依據。為加速校園教師性侵害案件之處理程序,本修正案增列教師涉性侵害案件,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不需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先予停聘,並靜候調查;如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者,不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應立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之規定。上開法案施行後,能加速處理校園教師性侵害案件,以維校園安全。法案將俟總統令修正公布後,配合民法修正施行日期自98年11月23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