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莉婷
2009-11-27, 10:54 AM
2009年7月8日總統公布增訂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要點如下:
1. 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本保險之給付項目並修正相關規定。(第3, 10, 17-1, 18條)
2. 明定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銓敘部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委員
會。(第4條)
1. 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本保險之給付項目並修正相關規定。(第3, 10, 17-1, 18條)
2. 明定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銓敘部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委員
會。(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