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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代理教師定義中所指「全部時間」之意涵


李雅菁
2009-12-10, 08:25 PM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98.12.07北教國字第0981017740號函

主旨:「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代理教師定義中所指「全部時間」之意涵及其最小計算單位等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98年11月27日台國(四)字第0980203817號函釋規定略以:「...代課教師僅需於受聘之授課時間到校授課,其餘時間得自行安排;代理教師則須於受聘時間全程於學校服務,擔任該被代理教師所遺課務,包括導師工作或其他行政業務。爰此,如代理職務時間為1日得領1日薪,代理職務時間為半日得領半日薪。」先予敘明。
二、 有關貴校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課務應聘任代理教師或代課教師,仍請貴校依校內人力及經費運用情形,依照上開函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