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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211教育部令修正「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作業要點」第三點
林金財
2009-12-18, 11:32 AM
教育部98年12月11日以部授教中(人)字第0980521159C號令修正「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增列第六項離島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年,申請介聘至本島第五年起每滿一年加給2分,最高加給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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