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暨高中職委員會
2010-09-28, 04:00 PM
各位夥伴大家好:
近日部分學校反應:
(1)高一導師費以新生訓練日(8月20日)起發放。
(2)學校以8月13日確定聘任該位導師,並以該日發聘書及支付導師費。
學校不發給高一導師八月份、高三導師七月份之導師費為錯誤的,請各校教師會積極了解後,協助教師爭取,若有疑義可向本會反應。
本案於96年間已發生過,經過本會之努力,並於96年6月27日與中辦座談中獲得共識,相關紀錄如附檔(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與全國教師會96年度第1次座談會議題-導師費問題.doc)
另教育部已於96年7月3日以部授教中(二)字第0960512662號函發文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並附知各高級中等學校、各縣市政府,正式定調(如附檔):「(1)各級教師兼任導師,於暑假期間仍負有輔導之責,故實際擔任導師者,仍應發給導師費。(2)至於新學期新任或調任教師擔任導師者,應以實際擔任導師之日起發聘及支付導師費。(3)畢業班學生雖已於6月底畢業,惟暑假期間猶有部分學生返校尋求升學或就業相關諮詢與協助,導師仍負有追蹤輔導之責,理應發給導師費至7月底。」
本會並於96學年第1學期全國高中職校務發展研討會中之會務交流會議提案做成建議:『各校於「導師聘任及任期辦法」中明定「導師聘期一年,自每年8月1日起至次年7月31日止。唯新學期新任或調任教師擔任導師者,以起聘日起至次年7月31日止」,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如附檔(96學年第1學期全國高中職校務發展研討及教師會會務交流會議紀錄(案一節錄版).doc)
96年10月23、24日於國立泰山高中舉行的「96學年度北區高中職學務主任會議」中,中辦林主任樹全答覆相關問題時,說明:「導師聘書之起聘日起,即可支付導師費」。
故原則如下:
(1)高一導師八月份及高三導師七月份導師費之發放並無疑義。
(2)即現職高一升高二、高二升高三之帶班升級導師,支領7、8月份導師費應無疑義。
(3)所謂新任教師,應指第一年任教之教師,其教師聘書即以該師到校之到職日發聘,擔任導師自應相同。
(4)所謂調任教師,應指由他校轉聘之教師,導師費應以實際擔任導師之日起發聘及支付。若7月底前調任成功,8月1日起擔任導師,即可支領導師費。
長期的處理建議:為期徹底解決現職在校教師任高一新生導師,其導師費發放爭議,能夠合法支領導師費,建議各校於校務會議中通過「導師聘任及任期辦法」:「明定導師聘期一年,自每年8月1日起至次年7月31日止。」當可使現職在校教師保障支領8月份導師費。
全國教師會 高中職委員會 敬上
9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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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高中職委員會/特殊教育委員會/私立學校委員會
秘書 李靜宜
電話:(02)2567-5117#32
傳真:(02)2567-5110
電子信箱:regina@nta.org.tw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http://www.nt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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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部分學校反應:
(1)高一導師費以新生訓練日(8月20日)起發放。
(2)學校以8月13日確定聘任該位導師,並以該日發聘書及支付導師費。
學校不發給高一導師八月份、高三導師七月份之導師費為錯誤的,請各校教師會積極了解後,協助教師爭取,若有疑義可向本會反應。
本案於96年間已發生過,經過本會之努力,並於96年6月27日與中辦座談中獲得共識,相關紀錄如附檔(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與全國教師會96年度第1次座談會議題-導師費問題.doc)
另教育部已於96年7月3日以部授教中(二)字第0960512662號函發文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並附知各高級中等學校、各縣市政府,正式定調(如附檔):「(1)各級教師兼任導師,於暑假期間仍負有輔導之責,故實際擔任導師者,仍應發給導師費。(2)至於新學期新任或調任教師擔任導師者,應以實際擔任導師之日起發聘及支付導師費。(3)畢業班學生雖已於6月底畢業,惟暑假期間猶有部分學生返校尋求升學或就業相關諮詢與協助,導師仍負有追蹤輔導之責,理應發給導師費至7月底。」
本會並於96學年第1學期全國高中職校務發展研討會中之會務交流會議提案做成建議:『各校於「導師聘任及任期辦法」中明定「導師聘期一年,自每年8月1日起至次年7月31日止。唯新學期新任或調任教師擔任導師者,以起聘日起至次年7月31日止」,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如附檔(96學年第1學期全國高中職校務發展研討及教師會會務交流會議紀錄(案一節錄版).doc)
96年10月23、24日於國立泰山高中舉行的「96學年度北區高中職學務主任會議」中,中辦林主任樹全答覆相關問題時,說明:「導師聘書之起聘日起,即可支付導師費」。
故原則如下:
(1)高一導師八月份及高三導師七月份導師費之發放並無疑義。
(2)即現職高一升高二、高二升高三之帶班升級導師,支領7、8月份導師費應無疑義。
(3)所謂新任教師,應指第一年任教之教師,其教師聘書即以該師到校之到職日發聘,擔任導師自應相同。
(4)所謂調任教師,應指由他校轉聘之教師,導師費應以實際擔任導師之日起發聘及支付。若7月底前調任成功,8月1日起擔任導師,即可支領導師費。
長期的處理建議:為期徹底解決現職在校教師任高一新生導師,其導師費發放爭議,能夠合法支領導師費,建議各校於校務會議中通過「導師聘任及任期辦法」:「明定導師聘期一年,自每年8月1日起至次年7月31日止。」當可使現職在校教師保障支領8月份導師費。
全國教師會 高中職委員會 敬上
9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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