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暨高中職委員會
2010-10-14, 11:18 AM
社論:可持續的勞動2010-10-13 21:02 作者:社論
近日來高中職建教生被壓榨、剝削事件頻傳,在餐飲、製造、美容美髮等業界,問題尤為嚴重。教育部和勞委會所屬單位雖然宣稱要展開稽查,但是,在建教法規闕如以及企業和學校相互遮掩、互取所需的社會現實之下,想必是雷聲大,雨點小,學生註定要在產、官、學穩定大結構中繼續提供青春的軀體和廉價的勞力。
比較可議的是,學生們這麼年輕就陷落賤賣體力、零售生命的市場,要如何讓他們在未來對「勞動」價值有正確的認識?勞動究竟是青春的切割零售,還是豐富自我、實現自我的過程?勞動究竟是強勢者壓迫弱勢者的苦役,或是個人能力的展現和社會認同的建構?
在人類歷史上,勞動的意義或價值隨著時代不同而變遷;同樣的,對個人而言,恐怕也會隨著各別經驗的發展而有所變異。在古希臘時代,能夠從勞動解放出來是一種特權,因為有奴隸承擔各種工作,才能讓哲學家去思考各種人生問題,因此,勞動與不勞動,基本上就是階級的分野。到了基督教時期,勞動被視為是上帝神聖事業在俗世的延伸,勞動是治療閒散疏懶和肉體墮落的藥方。
到了啟蒙時代,勞動又被視為人類掌控大自然和科學的歷程,是個人自我實踐能力的表徵。進入工業文明之後,馬克思一方面評斷勞動是一種權力關係,是資本家對工人剩餘價值的剝削和榨取;但是,他又同時認為只有經由勞動才能創造出價值。到了英國的亞當‧斯密,乾脆認定勞動就是國家財富最基本的來源。及至台灣所熟悉的德國社會學家韋伯,那就更不用說了,勞動就是清教徒所信奉的倫理,是資本主義富饒社會的根源……
那麼,我們今日所處的是什麼樣的時代?該用什麼樣的態度來面對勞動的意義和價值?今年以來,從大陸富士康年輕勞工的連環自殺到台灣建教生飽受剝削的事實,對於勞動的價值,我們還能夠有何期許?勞動者一方面需面對勞動法規鬆綁和失業率日增的恐懼,另一方面又在私有化風潮和市場競爭壓力之下,必須越來越加忍受工作強度增加對軀體和心理所造成的雙重傷害。不堪忍受的人,可能就此被排除在勞動市場之外,喪失社會身分,喪失生活依據,甚至喪失自我認同,喪失生命意義,最後淪於自囚或是自我流放。
於今,如果我們認識到對大自然的剝削榨取必須有所節制,「可持續發展」是維繫人類世界的必要論述,那麼,是否也該重新檢視勞動的模式,重新建構一種「可持續的勞動」,減少對勞動者的剝削,讓勞動不至於毀損受薪者的軀體和心理。要重建勞動價值,這至少是一個認知的基礎!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00727
讀者投書:建教生權益強化 有待全民努力2010-10-12 21:29 作者:黃崇銘
■黃崇銘
我國實施建教合作制度由來已久,早在1948年,政府即已成立「台灣省建教合作委員會」,處理建教合作相關之事宜。然而,近年來建教生的權益保障每況愈下,究其主因在於缺乏完整的法規範,導致建教合作屢屢出現重大爭議與問題。
按憲法規定,人民享有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釋字第626號參照)。因此,國家必須採取具體措施,防止人民基本權利遭受違法侵害。在現行有關建教生保障規範欠缺的狀況下,政府明顯違反憲法保護不足禁止原則。此外,依憲法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理論,若有發生不當侵害建教生受教權之情勢,亦得向建教合作機構,按民法相關規定要求損害賠償。
惟欲將憲法規範具體落實,仍須有完善的法律條文規定。觀察現行「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在已規定部分: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織建教合作審議委員會,審核學校所提報之申請案;組成專家小組,辦理建教合作機構現場評估等。建教生受害事件頻傳,顯見係此類事前把關機制嚴重失靈。應進一步思考的,是如何查辦相關構成員怠忽職守的法律責任,以及透過地方議會追究政治責任。
在職業教育中,天資聰穎、家庭富裕的學生固然有之,但更多是必須憑藉自身勤奮、力爭上游的學生。對於建教生受害事件,國家、社會豈能視而未見,放任不管。政府的怠不作為,是自甘淪為企業主壓榨建教生的幫兇。所幸民間已有成立「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但有關建教生的權益強化,仍有待於全民的共同關切與聲援。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研究生)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00682
近日來高中職建教生被壓榨、剝削事件頻傳,在餐飲、製造、美容美髮等業界,問題尤為嚴重。教育部和勞委會所屬單位雖然宣稱要展開稽查,但是,在建教法規闕如以及企業和學校相互遮掩、互取所需的社會現實之下,想必是雷聲大,雨點小,學生註定要在產、官、學穩定大結構中繼續提供青春的軀體和廉價的勞力。
比較可議的是,學生們這麼年輕就陷落賤賣體力、零售生命的市場,要如何讓他們在未來對「勞動」價值有正確的認識?勞動究竟是青春的切割零售,還是豐富自我、實現自我的過程?勞動究竟是強勢者壓迫弱勢者的苦役,或是個人能力的展現和社會認同的建構?
在人類歷史上,勞動的意義或價值隨著時代不同而變遷;同樣的,對個人而言,恐怕也會隨著各別經驗的發展而有所變異。在古希臘時代,能夠從勞動解放出來是一種特權,因為有奴隸承擔各種工作,才能讓哲學家去思考各種人生問題,因此,勞動與不勞動,基本上就是階級的分野。到了基督教時期,勞動被視為是上帝神聖事業在俗世的延伸,勞動是治療閒散疏懶和肉體墮落的藥方。
到了啟蒙時代,勞動又被視為人類掌控大自然和科學的歷程,是個人自我實踐能力的表徵。進入工業文明之後,馬克思一方面評斷勞動是一種權力關係,是資本家對工人剩餘價值的剝削和榨取;但是,他又同時認為只有經由勞動才能創造出價值。到了英國的亞當‧斯密,乾脆認定勞動就是國家財富最基本的來源。及至台灣所熟悉的德國社會學家韋伯,那就更不用說了,勞動就是清教徒所信奉的倫理,是資本主義富饒社會的根源……
那麼,我們今日所處的是什麼樣的時代?該用什麼樣的態度來面對勞動的意義和價值?今年以來,從大陸富士康年輕勞工的連環自殺到台灣建教生飽受剝削的事實,對於勞動的價值,我們還能夠有何期許?勞動者一方面需面對勞動法規鬆綁和失業率日增的恐懼,另一方面又在私有化風潮和市場競爭壓力之下,必須越來越加忍受工作強度增加對軀體和心理所造成的雙重傷害。不堪忍受的人,可能就此被排除在勞動市場之外,喪失社會身分,喪失生活依據,甚至喪失自我認同,喪失生命意義,最後淪於自囚或是自我流放。
於今,如果我們認識到對大自然的剝削榨取必須有所節制,「可持續發展」是維繫人類世界的必要論述,那麼,是否也該重新檢視勞動的模式,重新建構一種「可持續的勞動」,減少對勞動者的剝削,讓勞動不至於毀損受薪者的軀體和心理。要重建勞動價值,這至少是一個認知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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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建教生權益強化 有待全民努力2010-10-12 21:29 作者:黃崇銘
■黃崇銘
我國實施建教合作制度由來已久,早在1948年,政府即已成立「台灣省建教合作委員會」,處理建教合作相關之事宜。然而,近年來建教生的權益保障每況愈下,究其主因在於缺乏完整的法規範,導致建教合作屢屢出現重大爭議與問題。
按憲法規定,人民享有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釋字第626號參照)。因此,國家必須採取具體措施,防止人民基本權利遭受違法侵害。在現行有關建教生保障規範欠缺的狀況下,政府明顯違反憲法保護不足禁止原則。此外,依憲法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理論,若有發生不當侵害建教生受教權之情勢,亦得向建教合作機構,按民法相關規定要求損害賠償。
惟欲將憲法規範具體落實,仍須有完善的法律條文規定。觀察現行「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在已規定部分: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織建教合作審議委員會,審核學校所提報之申請案;組成專家小組,辦理建教合作機構現場評估等。建教生受害事件頻傳,顯見係此類事前把關機制嚴重失靈。應進一步思考的,是如何查辦相關構成員怠忽職守的法律責任,以及透過地方議會追究政治責任。
在職業教育中,天資聰穎、家庭富裕的學生固然有之,但更多是必須憑藉自身勤奮、力爭上游的學生。對於建教生受害事件,國家、社會豈能視而未見,放任不管。政府的怠不作為,是自甘淪為企業主壓榨建教生的幫兇。所幸民間已有成立「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但有關建教生的權益強化,仍有待於全民的共同關切與聲援。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研究生)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00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