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忠
2007-10-22, 05:24 PM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96.10.19北教國字第0960594799號)
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病假連續3日以上,並依教育部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者,得由學校覓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請 查照
一、 依據教育部95年5月8日發布之「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 為保障教師權益,本規定溯自96年9月1日生效。
三、 有關「醫療機構」相關規定,請依教育部95年7月12日台人(二)字第0950091878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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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教師會 函
會 址:220臺北縣板橋市漢生東路215號
承辦人:殷童娟 (分機17)
聯絡人:游喬蓉(分機19)
電 話:(02)29591170~3
傳 真:(02)29629858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96北教師會字第961030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96北教師會字第9606205號函、96北教師會字第9607212號函、
96北教師會字第9607220號函、96北教師會字第9609278號函、
主旨:建請 貴府立即執行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此應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之行政程序,自教育部公佈教師請假規則至今已將屆一年半時間,今日臺北縣政府所屬局室行政作為之延遲,似已致臺北縣各級學校基層教師之請假權益遭受重大之影響,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教育部於95年5月8日以台參字第0950062083C號函公布教師請假規則,全國教師至此終有專屬請假規範與保障之依據。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有關「調課補課及代課規定」,授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執行規定,然自教育部公佈教師請假規則至今已將屆一年半,今日臺北縣政府所屬局室行政作為之延遲,似已致臺北縣各級學校基層教師之請假權益遭受重大之影響,亦恐使縣府優質之行政形象因此蒙塵。
二、本會曾於96年5月7日與局長有約座談中提案,為使該請假規則能使北縣基層教育現場之教師能於96學年度開始適用,故提案建請教育局儘速召開上項協商會議,會中獲局長及相關課長允諾將於96年6月召開會議。
三、故本會於96年6月下旬始,分於96年6月27日96北教師會字第9606205號函、96年7月9日北教師會字第9607212號函、96年7月16日北教師會字第9607220號函,及96年9月28日96北教師會字第9609278號函,數度行文函請 貴府應即召開教師請假規則相關之協商會議。感謝 貴府於96年8月27日召集會議,由縣府代表、主計人事代表、學校行政代表及教師會代表等共同與會,以協商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
四、經查自政府民國34年遷台後教師事病假之依據,僅依臺灣省政府於民國61年12月26日府教人字第145296號令所發布之「臺灣省公立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辦法」之規範。然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處理,依據上開管理辦法之規定,病假要請至六日以上者,方得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然因應90年代政府開始實施「週休二日」制度,相關部會皆因應「週休二日」制度並配合、審議及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合宜性,行政院更同步配合發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份修正條文。
五、然政府「週休二日」制度實施後,針對教師請假部分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似未對教師請假之相關規範進行同步修正,故致使教師欲請病假時,即便專業醫師判定應「休養一週」,教師回校辦理病假之請假程序時,其課務卻仍無排代。此係因醫囑採「週次」為單位,然在「週休二日」制度下,教師「一週上班五日」,未符以往省府時代之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辦法規範教師請病假六日始得排代之規定。是以,除非診斷書出現「應休養八天」之醫囑診斷,否則即便經專業合格醫師之診斷需休養一週,該師請病假所遺之課務於北縣亦無法排代。
六、鑑於基層教師受制於 貴府以往未能配合「週休二日」同步修正之教師請假規範,本會代表於參與 貴府96年8月27日所召集之協商會議中,極力爭取「病假三日即應排代」一案,並於會中提供教育部95年7月12日台人(二)字第0950091878號函,其對於教師請病假所檢附之診斷證明書,並不以健保級醫療機構為限之函釋。會中雖 貴府對「診斷證明書」出具之「醫療機構」定義尚有存疑,然當天會議中對有關「病假三日即應排代」一案已獲與會代表之共識,且為期使該請假規則之實施效益得與基層教育現場之學年度相契合,本會建議應將該共識決議溯至96學年度第一學期之始實施,此一建議亦獲全體與會代表之共識, 貴府亦應允將即刻行文,以使會議決議儘早公布實施。
七、然協商會議至今業將達兩個月、「與局長有約」座談迄今已將屆半年及教育部公佈請假規則迄今更已將屆一年半,此原本應為 貴府依法行政及保障基層教育現場應有權利之美事,今恐因貴府行政作業之延遲而蒙塵,而致損及北縣教師事病假之請假權益。
八、綜上,本會建請 貴府應即將960827會議中各方代表之共識決議-「病假三日即應排代」予以函知各校及執行之人事人員周知遵行,以維 貴府長期建立於人民心中本有之依法行政典範。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本會會員學校教師會、周縣長錫瑋、李副縣長鴻源、本會
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病假連續3日以上,並依教育部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者,得由學校覓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請 查照
一、 依據教育部95年5月8日發布之「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 為保障教師權益,本規定溯自96年9月1日生效。
三、 有關「醫療機構」相關規定,請依教育部95年7月12日台人(二)字第0950091878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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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教師會 函
會 址:220臺北縣板橋市漢生東路215號
承辦人:殷童娟 (分機17)
聯絡人:游喬蓉(分機19)
電 話:(02)29591170~3
傳 真:(02)29629858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96北教師會字第961030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96北教師會字第9606205號函、96北教師會字第9607212號函、
96北教師會字第9607220號函、96北教師會字第9609278號函、
主旨:建請 貴府立即執行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此應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之行政程序,自教育部公佈教師請假規則至今已將屆一年半時間,今日臺北縣政府所屬局室行政作為之延遲,似已致臺北縣各級學校基層教師之請假權益遭受重大之影響,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教育部於95年5月8日以台參字第0950062083C號函公布教師請假規則,全國教師至此終有專屬請假規範與保障之依據。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有關「調課補課及代課規定」,授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執行規定,然自教育部公佈教師請假規則至今已將屆一年半,今日臺北縣政府所屬局室行政作為之延遲,似已致臺北縣各級學校基層教師之請假權益遭受重大之影響,亦恐使縣府優質之行政形象因此蒙塵。
二、本會曾於96年5月7日與局長有約座談中提案,為使該請假規則能使北縣基層教育現場之教師能於96學年度開始適用,故提案建請教育局儘速召開上項協商會議,會中獲局長及相關課長允諾將於96年6月召開會議。
三、故本會於96年6月下旬始,分於96年6月27日96北教師會字第9606205號函、96年7月9日北教師會字第9607212號函、96年7月16日北教師會字第9607220號函,及96年9月28日96北教師會字第9609278號函,數度行文函請 貴府應即召開教師請假規則相關之協商會議。感謝 貴府於96年8月27日召集會議,由縣府代表、主計人事代表、學校行政代表及教師會代表等共同與會,以協商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
四、經查自政府民國34年遷台後教師事病假之依據,僅依臺灣省政府於民國61年12月26日府教人字第145296號令所發布之「臺灣省公立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辦法」之規範。然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處理,依據上開管理辦法之規定,病假要請至六日以上者,方得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然因應90年代政府開始實施「週休二日」制度,相關部會皆因應「週休二日」制度並配合、審議及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合宜性,行政院更同步配合發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份修正條文。
五、然政府「週休二日」制度實施後,針對教師請假部分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似未對教師請假之相關規範進行同步修正,故致使教師欲請病假時,即便專業醫師判定應「休養一週」,教師回校辦理病假之請假程序時,其課務卻仍無排代。此係因醫囑採「週次」為單位,然在「週休二日」制度下,教師「一週上班五日」,未符以往省府時代之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辦法規範教師請病假六日始得排代之規定。是以,除非診斷書出現「應休養八天」之醫囑診斷,否則即便經專業合格醫師之診斷需休養一週,該師請病假所遺之課務於北縣亦無法排代。
六、鑑於基層教師受制於 貴府以往未能配合「週休二日」同步修正之教師請假規範,本會代表於參與 貴府96年8月27日所召集之協商會議中,極力爭取「病假三日即應排代」一案,並於會中提供教育部95年7月12日台人(二)字第0950091878號函,其對於教師請病假所檢附之診斷證明書,並不以健保級醫療機構為限之函釋。會中雖 貴府對「診斷證明書」出具之「醫療機構」定義尚有存疑,然當天會議中對有關「病假三日即應排代」一案已獲與會代表之共識,且為期使該請假規則之實施效益得與基層教育現場之學年度相契合,本會建議應將該共識決議溯至96學年度第一學期之始實施,此一建議亦獲全體與會代表之共識, 貴府亦應允將即刻行文,以使會議決議儘早公布實施。
七、然協商會議至今業將達兩個月、「與局長有約」座談迄今已將屆半年及教育部公佈請假規則迄今更已將屆一年半,此原本應為 貴府依法行政及保障基層教育現場應有權利之美事,今恐因貴府行政作業之延遲而蒙塵,而致損及北縣教師事病假之請假權益。
八、綜上,本會建請 貴府應即將960827會議中各方代表之共識決議-「病假三日即應排代」予以函知各校及執行之人事人員周知遵行,以維 貴府長期建立於人民心中本有之依法行政典範。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本會會員學校教師會、周縣長錫瑋、李副縣長鴻源、本會